查了一下,有点意思。
以下是港交所(SEHK)关于董事及主要股东权益披露的核心规则原文链接及关键条款摘要。你可以通过链接直接查阅官方条文,验证“无强制提前一年公告”的结论。
1. 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7章(主要披露责任)
链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第17章
关键条款:
- 17.01(1):规定了“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等的披露要求,但未规定董事减持股份需提前公告。
- 17.13:规定了董事在知悉权益变动后的申报责任,要求在3个营业日内通知公司,而非提前通知。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权益披露)
链接:证券及期货条例 - 第XV部
关键条款:
- 第300条:规定了大股东(持有5%或以上权益)及董事的披露责任。
- 第302条:规定了在持有权益出现变动时,须在3个营业日内提交权益申报表,而非提前公告。
3. 香港证监会《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链接:香港证监会 -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关键条款:
- 第1.6条:规定董事在买卖公司证券前,须通知公司秘书并获得批准(静默期限制),但未要求提前向公众公告。
- 第2.1条:规定公司须在董事交易后尽快(通常为3个营业日内)向联交所申报,而非提前公告。
结论
上述规则均要求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3个营业日内申报,没有任何一条规则要求董事在交易前提前一年(或任何时间)发布公告。林斌提前一年公告减持属于自愿披露,旨在稳定市场预期,而非遵守法律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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