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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钠离子电池对行业意味着什么?冲击or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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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s://laohu8.com/S/300750\">宁德时代</a>的钠离子电池发布会上,不仅向全世界展示了宁德时代这款全球最高水平160Wh/kg能量密度的第一代钠离子电池,更是创造性的将钠离子电池和锂离子电池混搭使用,最超预期的是钠离子电池最快会在2023年商业化。</p>\n<h2>剖析钠离子电池性能</h2>\n<p>钠离子电池的横空出世,毫无疑问将会拿来和目前较为成熟的锂离子电池做对比,就以宁德时代公布的第一代钠离子电池为例,和目前主流的磷酸铁锂电池进行对比:</p>\n<p>1)第一代钠离子电池的电芯单体能量密度已经达到了160Wh/kg,这也是目前全球最高水平,虽然略低于磷酸铁锂电池,但尚有突破空间,下一代钠离子电池能量密度将突破200Wh/kg;</p>\n<p>2)第一代钠离子电池常温下充电15分钟电量就可以达到80%,具备了快充能力;</p>\n<p>3)第一代钠离子电池在零下20°C低温的环境下,仍然有90%以上的放电保持率,而磷酸铁锂电池在低温下衰减将达到30%。</p>\n<p>4)第一代钠离子电池在系统集成效率方面,可以达到80%以上;</p>\n<p>5)第一代钠离子电池有着优异的热稳定性,已经超越了国家动力电池强标的安全要求。</p>\n<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95cee98e4445e855f9f3bc8f0205da0d\" tg-width=\"693\" tg-height=\"389\"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钠离子电池对锂电产业链影响不大</h2>\n<p>此前市场担心钠离子电池的推出是否会对目前的锂离子产业链产生一定的冲击,对整条产业链上下游有较大影响,华尔街见闻·见智研究所通过研究对比认为整体影响并不大。</p>\n<p>从最上游资源端来看,由于钠离子电池钠离子少用或者几乎不用稀有金属,主要使用的是碳酸钠而不是锂电池常用的碳酸锂或氢氧化锂,后两者大家都清楚价格极其昂贵,价格已经飙升到9万元/吨左右,而钠离子电池的主要原材料碳酸钠价格才2-3千元/吨,且资源极其丰富,未来也不会受到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影响,所以资源端来看还是有不小的变化。</p>\n<p>但是从制备工艺和设备来看,其实钠离子电池和锂电池差别并不大,即使是主要的四大材料和相关辅助材料上也并不是完全颠覆,而只是有些许变化:</p>\n<p><b>(1)正极材料:</b></p>\n<p>锂离子电池:主要是磷酸铁锂和三元两大块。</p>\n<p>钠离子电池:体系则较多,包括过渡金属氧化物、聚阴离子型化合物、普鲁士蓝化合物和熔融硫,目前各大体系都有公司在尝试。</p>\n<p>宁德时代发布会上表示普鲁士白和层状氧化物两类材料最具有潜在商业化价值,其克容量已经达到了160mAh/g,与现有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相当。</p>\n<p><b>2)负极材料:</b></p>\n<p>锂离子电池:锂电池主要使用人造石墨,未来发展方向是硅碳负极,但由于硅的膨胀和锂首效会消耗锂离子问题没有完美解决,还未能规模化;</p>\n<p>钠离子电池:不能使用石墨,主要有3种类型,分别是嵌入式-最好是碳材料、合金类反应和转化类。</p>\n<p>宁德时代发布会上表示开发了能够让大量的钠离子存储和快速通行,具有独特孔隙结构的硬碳材料,这种硬碳材料克容量可达350mAh/g以上,还具备优异的循环性能,整体性能指标与现有的石墨是相当。</p>\n<p><b>3)电解液:</b></p>\n<p>锂离子电池:溶剂使用的是碳酸酯,锂盐主要是六氟磷酸锂,添加剂包括成膜添加剂、阻燃添加剂等。</p>\n<p>钠离子电池:溶剂也使用的是碳酸酯,锂盐则转为是六氟磷酸钠,添加剂是一个核心工艺,需要解决钠支晶的问题。</p>\n<p>宁德时代发布会上表示开发了适配这样的正极负极材料的新型独特电解液体系。</p>\n<p><b>4)隔膜:</b></p>\n<p>钠离子电池使用目前锂电池的主流隔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以做到无缝衔接。</p>\n<p><b>5)其他材料:</b></p>\n<p>锂离子电池:正极集流体用铝箔,负极则用铜箔。</p>\n<p>钠离子电池:正负极都可以使用铝箔,由于铝箔价格远低于铜箔,成本上来看要便宜很多,同时钠电换成铝重量也会变轻。</p>\n<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8fd3e3708079ccac2d581086af187546\" tg-width=\"693\" tg-height=\"335\"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钠、锂电池不构成较大竞争,反而能混合互补</h2>\n<p>市场此前预期钠离子电池本身的性能就决定了它难以在高能量密度要求的行业有所作为,只能用于低能力密度的领域如二轮车、储能、数据中心等领域,但是宁德时代却创新性的表示可以实现钠离子电池与锂离子电池的集成混合共用,优势互补。</p>\n<p>在宁德时代开发的开发了AB电池解决方案中,钠离子电池与锂离子电池能够同时集成到同一个电池系统里,通过将两种电池按一定的比例和排列进行混搭,串联、并联集成,然后通过BMS的精准算法进行不同电池体系的均衡控制,这样可以实现取长补短,既弥补了钠离子电池在现阶段的能量密度短板,也发挥出了它高功率、低温性能的优势,这样的锂-钠电池系统,就能适配更多应用场景。<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6a8d27fa100301326c4daa65863956a1\" tg-width=\"693\" tg-height=\"438\"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p>而且钠离子电池本身的性能就决定了它就不是去替代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本身能量密度和循环寿命肯定是都不如锂电池的,即使是宁德时代第一代钠离子电池160Wh/kg的能量密度,比一般钠离子电池高出不少,但是和锂电池相比,哪怕是不以能力密度著称的的磷酸铁锂电池,其能量密度目前也可以做到180Wh/kg左右,更不用说三元电池。</p>\n<p>但在倍率性能、高低温性能、安全性能方面却不输锂电池,而且有着极其可观的成本和资源易得优势,要知道我国锂资源70%都需要进口,所以钠离子电池的发展也是为了未来我国不会从以前石油转为现在锂资源限制。同时理论上钠离子电池成本可以做到0.2-0.3元/wh(目前成本较高1元/wh,锂电成本0.5-0.7元/wh)。所以对比下来看下来除了储能方面会和磷酸铁锂电池有所竞争,钠离子电池针对目前锂电池的主要应用领域并没有太大的冲击。<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c8f9c83ccd43a0c950b3c7d9205ebada\" tg-width=\"693\" tg-height=\"212\"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钠离子电池或将在储能上有不小的突破</h2>\n<p>今年4月份我国能源局和发改委提出的新型储能指导意见里就首次包括了钠离子电池,给储能电池选取一个新的技术。一方面正如上文提到钠离子电池本身的特性适合储能领域,另一方面目前储能使用的锂电池成本或将提升。</p>\n<p>6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本来这些不再适合汽车使用的锂电池下一步到储能电站发挥余热,提高了锂电池的利用价值,也可以降低了锂电池成本。但由于安全隐患使得政策做了规定,未来储能这块由于不能使用回收的退役动力电池使得只能购买全新动力电池,虽然我国不像国外储能以三元电池为主,但即使是成本较低的磷酸铁锂电池也会加大储能的成本。<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ed8582d2db40614290622b22ce3fd137\" tg-width=\"618\" tg-height=\"268\"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p>这也是4月16日北京储能电站爆炸事故的蝴蝶效应在2个月后开始显现,这对退役的动力电池会有很大的打击,因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性能会随着使用次数的增加而衰减,当性能下降到初始性能80%时,将意味着在新能源汽车上的使用寿命终止,然后本来是可以将多个完整的电池包并在一起,为风、光电等场景储能,目前来看这条路就要断了。而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动力电池累计退役量约20万吨,2025年累计退役量约为78万吨,这块空出来的市场或将在未来被钠离子电池覆盖。</p>\n<p>当然,储能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一定的风险,但是我国在加强安全标准的同时并没有减弱对储能行业的重视。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明确储能的主体地位,不再是作为火电、新能源的附属功能,而是以电力系统独立身份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的同时,也提出了到2025 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未来五年内实现新型储能规模超过30GW的装机量。</p>\n<p>而根据<a href=\"https://laohu8.com/S/000931\">中关村</a>储能产业技术联盟数据,截止2020年中国新型储能累计装机才3.27GW,而2021年预计累计装机规模将达到5.79GW,也就意味着未来5年国内电化学储能累计装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57.4%,年均新增装机量超5.4GW。<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96b0843a024a37f2fa250bb92fd7c488\" tg-width=\"692\" tg-height=\"249\"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p>同时在文件中也明确提到了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加快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考虑到钠离子电池具有成本低廉、原材料来源广泛、安全性高、低温和快充性能好等优点,在见明确未来将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未来储能大爆发的5年中,钠离子电池极有可能获得较大发展。<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34a1ceb6c4002d42e97bf3ba29000469\" tg-width=\"693\" tg-height=\"259\"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国内外企业均在积极布局钠离子电池</h2>\n<p>对钠离子电池发展的重视并不是我国电池厂商心血来潮,其实国内外早已有已经有近三十家企业开始对钠离子电池进行产业化进行相关布局,国外来看主要包括英国FARADION公司、美国Natron Energy、Aquion Energy公司、法国Tiamat公司、日本岸田化学、<a href=\"https://laohu8.com/S/PC\">松下</a>、三菱化学,国内来看宁德时代、中科海钠、钠创新能源、星空钠电等公司也是走在行业前线:</p>\n<p>1)宁德时代第一代钠离子电池能量密度160Wh/kg,下一代将达到200 Wh/kg,并首度创新性的提出了钠离子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混搭使用;</p>\n<p>2)钠创新能源最新产品的能量密度120Wh/kg,循环超过1000次;7月7日,<a href=\"https://laohu8.com/S/603529\">爱玛科技</a>在经销商大会上,发布钠离子电池,该电池由钠创新能源负责,未来将搭载在自己的电动两轮车上;</p>\n<p>3)中科海钠的电池也有能量密度135Wh/kg,循环甚至大于2000次;6月27日,全球首套由<a href=\"https://laohu8.com/S/002906\">华阳集团</a>联合中科海纳公司共同打造的1兆瓦钠离子储能系统在山西太原正式投运;</p>\n<p>4)2020年9月美国的DOE(能源部)就已经明确把钠离子电池作为下一个发展方向;</p>\n<p>5)2020年3月欧洲出台的2030电池计划,钠电也是首当其冲作为锂电的替代。<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ab933e32bf5094cf3cf14a8fba46f2a5\" tg-width=\"693\" tg-height=\"273\"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钠离子电池2023年形成基本产业链</h2>\n<p>此前市场预期钠离子电池的商业化最少也需要3-5年,但在这次宁德时代的钠离子电池发布会上表示最快将在2023年就形成基本产业链。<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9f0c1c5c494b20d47e6fccad6e0b314e\" tg-width=\"693\" tg-height=\"354\"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p>我国企业在锂电池产业链上在全球就处于领先地位,其中宁德时代在全球市占率更是接近30%占据霸主地位,说明在电池方面我国是有着领先全球的能力和技术的,此时此刻宁德时代又一次快全球一步,未来在钠离子电池的布局和发展上我国企业将再次占据有利地位。伴随着新能源电池的技术进步,这场以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革命正加速到来。</p>","source":"wallstreetcn_api","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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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636729><strong>华尔街见闻</strong></a>\n\n\n</h4>\n\n</header>\n<article>\n<div>\n<p>今年以来新能源产业链全线爆发,终端新能源汽车销量仅上半年累计销就几乎追平去年全年的销量,同时中游电池厂商也是加足马力在扩产备战,这也刺激的上游材料厂商争相扩产,资源端价格大涨。在这个高景气时点,钠离子电池这个有别于目前主流锂电池的新型电池迅速进入了市场的视野中,不仅激起了投资者的热议,更是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n在7月29日宁德时代的钠离子电池发布会上,不仅向全世界展示了宁德时代这款全球最高水平...</p>\n\n<a href=\"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636729\">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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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未来五年内实现新型储能规模超过30GW的装机量。\n而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数据,截止2020年中国新型储能累计装机才3.27GW,而2021年预计累计装机规模将达到5.79GW,也就意味着未来5年国内电化学储能累计装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57.4%,年均新增装机量超5.4GW。\n同时在文件中也明确提到了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加快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考虑到钠离子电池具有成本低廉、原材料来源广泛、安全性高、低温和快充性能好等优点,在见明确未来将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未来储能大爆发的5年中,钠离子电池极有可能获得较大发展。\n国内外企业均在积极布局钠离子电池\n对钠离子电池发展的重视并不是我国电池厂商心血来潮,其实国内外早已有已经有近三十家企业开始对钠离子电池进行产业化进行相关布局,国外来看主要包括英国FARADION公司、美国Natron Energy、Aquion Energy公司、法国Tiamat公司、日本岸田化学、松下、三菱化学,国内来看宁德时代、中科海钠、钠创新能源、星空钠电等公司也是走在行业前线:\n1)宁德时代第一代钠离子电池能量密度160Wh/kg,下一代将达到200 Wh/kg,并首度创新性的提出了钠离子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混搭使用;\n2)钠创新能源最新产品的能量密度120Wh/kg,循环超过1000次;7月7日,爱玛科技在经销商大会上,发布钠离子电池,该电池由钠创新能源负责,未来将搭载在自己的电动两轮车上;\n3)中科海钠的电池也有能量密度135Wh/kg,循环甚至大于2000次;6月27日,全球首套由华阳集团联合中科海纳公司共同打造的1兆瓦钠离子储能系统在山西太原正式投运;\n4)2020年9月美国的DOE(能源部)就已经明确把钠离子电池作为下一个发展方向;\n5)2020年3月欧洲出台的2030电池计划,钠电也是首当其冲作为锂电的替代。\n钠离子电池2023年形成基本产业链\n此前市场预期钠离子电池的商业化最少也需要3-5年,但在这次宁德时代的钠离子电池发布会上表示最快将在2023年就形成基本产业链。\n我国企业在锂电池产业链上在全球就处于领先地位,其中宁德时代在全球市占率更是接近30%占据霸主地位,说明在电池方面我国是有着领先全球的能力和技术的,此时此刻宁德时代又一次快全球一步,未来在钠离子电池的布局和发展上我国企业将再次占据有利地位。伴随着新能源电池的技术进步,这场以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革命正加速到来。","news_type":1,"symbols_score_info":{"300750":0.9}},"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63,"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id":800138759,"gmtCreate":1627285524571,"gmtModify":1633766528113,"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0,"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800138759","repostId":"2154956883","repostType":4,"repost":{"id":"2154956883","kind":"news","pubTimestamp":1627285278,"share":"https://ttm.financial/m/news/2154956883?lang=&edition=full","pubTime":"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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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s://laohu8.com/S/600030\">中信证券</a>预测,学科类培训或有部分转型素质教育,剩余培训机构将呈现碎片化状态。未来部分学科类培训机构或被倒逼转型,包括从事素质培训、与学校加强合作等。研报认为,高考指挥棒的存在和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会使得对校外学科类培训的需求继续存在,而本次政策更多影响的是行业供给。</p>\n<p>对于教培机构的资本化,<a href=\"https://laohu8.com/S/06030\">中信证券</a>认为,已上市的机构或面临退市或者剥离学科类业务的风险。从资本化的角度看,本次文件对于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上市融资或被上市公司投资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就导致传统的依靠资本优势进行补贴抢占市场,进而谋求退出的资本运作模式难以在教培行业复制。</p>\n<p>而从企业经营角度看,政策对于教培行业的授课时长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大型连锁机构将受到更多监管关注,对其实际经营的影响将更大。</p>","source":"gczw","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业务剥离or转型?“双减”政策后教培机构走到分岔路口</title>\n<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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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s://cj.sina.cn/article/normal_detail?url=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1-07-26/doc-ikqcfnca9117181.shtml><strong>观察者网</strong></a>\n\n\n</h4>\n\n</header>\n<article>\n<div>\n<p>上周五(7月23日),港股中概股教育股价纷纷跳水,一天后,引发行业震荡的“双减”政策正式落地。\n“双减”意见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n“双减“正式印发,教育股周一开盘...</p>\n\n<a href=\"https://cj.sina.cn/article/normal_detail?url=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1-07-26/doc-ikqcfnca9117181.shtml\">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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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或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未来或许进行转型。\n中信证券预测,学科类培训或有部分转型素质教育,剩余培训机构将呈现碎片化状态。未来部分学科类培训机构或被倒逼转型,包括从事素质培训、与学校加强合作等。研报认为,高考指挥棒的存在和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会使得对校外学科类培训的需求继续存在,而本次政策更多影响的是行业供给。\n对于教培机构的资本化,中信证券认为,已上市的机构或面临退市或者剥离学科类业务的风险。从资本化的角度看,本次文件对于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上市融资或被上市公司投资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就导致传统的依靠资本优势进行补贴抢占市场,进而谋求退出的资本运作模式难以在教培行业复制。\n而从企业经营角度看,政策对于教培行业的授课时长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大型连锁机构将受到更多监管关注,对其实际经营的影响将更大。","news_type":1,"symbols_score_info":{"09901":0.9,"TAL":0.9}},"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132,"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id":177679300,"gmtCreate":1627216840600,"gmtModify":1633767108659,"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0,"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177679300","repostId":"1170350340","repostType":4,"repost":{"id":"1170350340","kind":"news","weMediaInfo":{"introduction":"为用户提供金融资讯、行情、数据,旨在帮助投资者理解世界,做投资决策。","home_visible":1,"media_name":"老虎资讯综合","id":"102","head_image":"https://static.tigerbbs.com/8274c5b9d4c2852bfb1c4d6ce16c68ba"},"pubTimestamp":1627092098,"share":"https://ttm.financial/m/news/1170350340?lang=&edition=full","pubTime":"2021-07-24 10:01","market":"us","language":"zh","title":"遭行政处罚!腾讯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url":"https://stock-news.laohu8.com/highlight/detail?id=1170350340","media":"老虎资讯综合","summary":"腾讯回应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公司将认真遵守决定,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content":"<p>腾讯回应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公司将认真遵守决定,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腾讯将压实责任,与腾讯音乐等关联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方案,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全面不折不扣地完成,确保整改到位。</p>\n<blockquote>\n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n</blockquote>\n<p>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p>\n<p>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查清本交易违法实施集中的事实,充分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影响等因素。同时,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意见,并多次听取腾讯陈述意见。</p>\n<p>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p>\n<p>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p>\n<p>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p>\n<p>以下为处罚书全文:</p>\n<p>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n<p>行政处罚决定书</p>\n<p>国市监处〔2021〕67号</p>\n<p>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p>\n<p>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p>\n<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p>\n<p>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p>\n<ul>\n <li>基本情况</li>\n</ul>\n<p><b>(一)交易方。</b></p>\n<p><b>收购方:腾讯。</b>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p>\n<p><b>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b>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p>\n<p><b>(二)交易概况。</b></p>\n<p>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p>\n<p>二、违法事实及理由</p>\n<p><b>(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b></p>\n<p>《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p>\n<p>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p>\n<p>《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p>\n<p>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p>\n<p><b>(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b></p>\n<p>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b>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b>是指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K歌、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p>\n<p>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p>\n<ol>\n <li><b>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b></li>\n</ol>\n<p>2016年7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1.6亿人、2.3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8.05亿小时、6.98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2016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1210万、821万,其中独家曲库为314万、130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p>\n<p>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分析,交易后为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335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p>\n<ol>\n <li><b>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b></li>\n</ol>\n<p>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腾讯旗下QQ音乐73.6%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QQ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有73.6%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p>\n<ol>\n <li><b>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b></li>\n</ol>\n<p><b>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b>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p>\n<p><b>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b>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p>\n<p><b>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b>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p>\n<p>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p>\n<p>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p>\n<p>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p>\n<p>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p>\n<p>《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p>\n<p>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p>\n<p><b>(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b></p>\n<p>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p>\n<p>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p>\n<p>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p>\n<p><b>(二)处以50万元罚款。</b></p>\n<p><b>(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b></p>\n<p>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n<p>2.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n<p>3.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p>\n<p><b>(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b></p>\n<p>1.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p>\n<p>2.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p>\n<p>3.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p>\n<p>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p>\n<p>5.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p>\n<p>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p>\n<p>《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p>\n<p>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p>\n<p>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n<p>市场监管总局</p>\n<p>2021年7月24日<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670343de69414ca1b966fc90740b6559\" tg-width=\"1020\" tg-height=\"642\"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遭行政处罚!腾讯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title>\n<style type=\"text/css\">\na,abbr,acronym,address,applet,article,aside,audio,b,big,blockquote,body,canvas,caption,center,cite,code,dd,del,details,dfn,div,dl,dt,\nem,embed,fieldset,figcaption,figure,footer,form,h1,h2,h3,h4,h5,h6,header,hgroup,html,i,iframe,img,ins,kbd,label,legend,li,mark,menu,nav,\nobject,ol,output,p,pre,q,ruby,s,samp,section,small,span,strike,strong,sub,summary,sup,table,tbody,td,tfoot,th,thead,time,tr,tt,u,ul,var,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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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n</blockquote>\n<p>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p>\n<p>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查清本交易违法实施集中的事实,充分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影响等因素。同时,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意见,并多次听取腾讯陈述意见。</p>\n<p>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p>\n<p>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p>\n<p>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p>\n<p>以下为处罚书全文:</p>\n<p>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n<p>行政处罚决定书</p>\n<p>国市监处〔2021〕67号</p>\n<p>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p>\n<p>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p>\n<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p>\n<p>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p>\n<ul>\n <li>基本情况</li>\n</ul>\n<p><b>(一)交易方。</b></p>\n<p><b>收购方:腾讯。</b>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p>\n<p><b>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b>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p>\n<p><b>(二)交易概况。</b></p>\n<p>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p>\n<p>二、违法事实及理由</p>\n<p><b>(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b></p>\n<p>《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p>\n<p>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p>\n<p>《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p>\n<p>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p>\n<p><b>(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b></p>\n<p>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b>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b>是指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K歌、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p>\n<p>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p>\n<ol>\n <li><b>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b></li>\n</ol>\n<p>2016年7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1.6亿人、2.3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8.05亿小时、6.98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2016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1210万、821万,其中独家曲库为314万、130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p>\n<p>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分析,交易后为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335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p>\n<ol>\n <li><b>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b></li>\n</ol>\n<p>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腾讯旗下QQ音乐73.6%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QQ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有73.6%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p>\n<ol>\n <li><b>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b></li>\n</ol>\n<p><b>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b>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p>\n<p><b>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b>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p>\n<p><b>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b>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p>\n<p>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p>\n<p>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p>\n<p>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p>\n<p>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p>\n<p>《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p>\n<p>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p>\n<p><b>(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b></p>\n<p>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p>\n<p>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p>\n<p>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p>\n<p><b>(二)处以50万元罚款。</b></p>\n<p><b>(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b></p>\n<p>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n<p>2.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n<p>3.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p>\n<p><b>(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b></p>\n<p>1.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p>\n<p>2.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p>\n<p>3.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p>\n<p>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p>\n<p>5.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p>\n<p>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p>\n<p>《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p>\n<p>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p>\n<p>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n<p>市场监管总局</p>\n<p>2021年7月24日<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670343de69414ca1b966fc90740b6559\" tg-width=\"1020\" tg-height=\"642\"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n</article>\n</div>\n</body>\n</html>\n","type":0,"thumbnail":"https://static.tigerbbs.com/e7799eeb7043b8caaf3d109c3b13109e","relate_stocks":{"TCEHY":"腾讯控股ADR","QNETCN":"纳斯达克中美互联网老虎指数","00700":"腾讯控股"},"is_english":false,"share_image_url":"https://static.laohu8.com/e9f99090a1c2ed51c021029395664489","article_id":"1170350340","content_text":"腾讯回应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公司将认真遵守决定,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腾讯将压实责任,与腾讯音乐等关联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方案,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全面不折不扣地完成,确保整改到位。\n\n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n\n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n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查清本交易违法实施集中的事实,充分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影响等因素。同时,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意见,并多次听取腾讯陈述意见。\n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n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n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n以下为处罚书全文:\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n行政处罚决定书\n国市监处〔2021〕67号\n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n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n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n\n基本情况\n\n(一)交易方。\n收购方:腾讯。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n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n(二)交易概况。\n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n二、违法事实及理由\n(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n《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n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n《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n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n(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n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是指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K歌、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n\n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n\n2016年7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1.6亿人、2.3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8.05亿小时、6.98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2016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1210万、821万,其中独家曲库为314万、130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n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分析,交易后为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335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n\n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n\n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腾讯旗下QQ音乐73.6%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QQ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有73.6%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n\n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n\n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n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n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n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n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n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n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n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n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n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n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n(二)处以50万元罚款。\n(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n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n2.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n3.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n(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n1.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n2.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n3.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n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n5.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n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n《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n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n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市场监管总局\n2021年7月24日","news_type":1,"symbols_score_info":{"00700":0.9,"QNETCN":0.9,"TCEHY":0.9}},"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114,"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id":174217089,"gmtCreate":1627101065441,"gmtModify":1633767940152,"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1,"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174217089","repostId":"2153933420","repostType":4,"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315,"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id":174215779,"gmtCreate":1627100973991,"gmtModify":1633767941211,"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1,"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174215779","repostId":"2153933726","repostType":4,"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77,"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hots":[{"id":806916359,"gmtCreate":1627624134671,"gmtModify":1633757653849,"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0,"commentSize":1,"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806916359","repostId":"2155135706","repostType":4,"repost":{"id":"2155135706","kind":"highlight","pubTimestamp":1627623503,"share":"https://ttm.financial/m/news/2155135706?lang=&edition=full","pubTime":"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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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s://laohu8.com/S/300750\">宁德时代</a>的钠离子电池发布会上,不仅向全世界展示了宁德时代这款全球最高水平160Wh/kg能量密度的第一代钠离子电池,更是创造性的将钠离子电池和锂离子电池混搭使用,最超预期的是钠离子电池最快会在2023年商业化。</p>\n<h2>剖析钠离子电池性能</h2>\n<p>钠离子电池的横空出世,毫无疑问将会拿来和目前较为成熟的锂离子电池做对比,就以宁德时代公布的第一代钠离子电池为例,和目前主流的磷酸铁锂电池进行对比:</p>\n<p>1)第一代钠离子电池的电芯单体能量密度已经达到了160Wh/kg,这也是目前全球最高水平,虽然略低于磷酸铁锂电池,但尚有突破空间,下一代钠离子电池能量密度将突破200Wh/kg;</p>\n<p>2)第一代钠离子电池常温下充电15分钟电量就可以达到80%,具备了快充能力;</p>\n<p>3)第一代钠离子电池在零下20°C低温的环境下,仍然有90%以上的放电保持率,而磷酸铁锂电池在低温下衰减将达到30%。</p>\n<p>4)第一代钠离子电池在系统集成效率方面,可以达到80%以上;</p>\n<p>5)第一代钠离子电池有着优异的热稳定性,已经超越了国家动力电池强标的安全要求。</p>\n<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95cee98e4445e855f9f3bc8f0205da0d\" tg-width=\"693\" tg-height=\"389\"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钠离子电池对锂电产业链影响不大</h2>\n<p>此前市场担心钠离子电池的推出是否会对目前的锂离子产业链产生一定的冲击,对整条产业链上下游有较大影响,华尔街见闻·见智研究所通过研究对比认为整体影响并不大。</p>\n<p>从最上游资源端来看,由于钠离子电池钠离子少用或者几乎不用稀有金属,主要使用的是碳酸钠而不是锂电池常用的碳酸锂或氢氧化锂,后两者大家都清楚价格极其昂贵,价格已经飙升到9万元/吨左右,而钠离子电池的主要原材料碳酸钠价格才2-3千元/吨,且资源极其丰富,未来也不会受到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影响,所以资源端来看还是有不小的变化。</p>\n<p>但是从制备工艺和设备来看,其实钠离子电池和锂电池差别并不大,即使是主要的四大材料和相关辅助材料上也并不是完全颠覆,而只是有些许变化:</p>\n<p><b>(1)正极材料:</b></p>\n<p>锂离子电池:主要是磷酸铁锂和三元两大块。</p>\n<p>钠离子电池:体系则较多,包括过渡金属氧化物、聚阴离子型化合物、普鲁士蓝化合物和熔融硫,目前各大体系都有公司在尝试。</p>\n<p>宁德时代发布会上表示普鲁士白和层状氧化物两类材料最具有潜在商业化价值,其克容量已经达到了160mAh/g,与现有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相当。</p>\n<p><b>2)负极材料:</b></p>\n<p>锂离子电池:锂电池主要使用人造石墨,未来发展方向是硅碳负极,但由于硅的膨胀和锂首效会消耗锂离子问题没有完美解决,还未能规模化;</p>\n<p>钠离子电池:不能使用石墨,主要有3种类型,分别是嵌入式-最好是碳材料、合金类反应和转化类。</p>\n<p>宁德时代发布会上表示开发了能够让大量的钠离子存储和快速通行,具有独特孔隙结构的硬碳材料,这种硬碳材料克容量可达350mAh/g以上,还具备优异的循环性能,整体性能指标与现有的石墨是相当。</p>\n<p><b>3)电解液:</b></p>\n<p>锂离子电池:溶剂使用的是碳酸酯,锂盐主要是六氟磷酸锂,添加剂包括成膜添加剂、阻燃添加剂等。</p>\n<p>钠离子电池:溶剂也使用的是碳酸酯,锂盐则转为是六氟磷酸钠,添加剂是一个核心工艺,需要解决钠支晶的问题。</p>\n<p>宁德时代发布会上表示开发了适配这样的正极负极材料的新型独特电解液体系。</p>\n<p><b>4)隔膜:</b></p>\n<p>钠离子电池使用目前锂电池的主流隔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以做到无缝衔接。</p>\n<p><b>5)其他材料:</b></p>\n<p>锂离子电池:正极集流体用铝箔,负极则用铜箔。</p>\n<p>钠离子电池:正负极都可以使用铝箔,由于铝箔价格远低于铜箔,成本上来看要便宜很多,同时钠电换成铝重量也会变轻。</p>\n<p><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8fd3e3708079ccac2d581086af187546\" tg-width=\"693\" tg-height=\"335\"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钠、锂电池不构成较大竞争,反而能混合互补</h2>\n<p>市场此前预期钠离子电池本身的性能就决定了它难以在高能量密度要求的行业有所作为,只能用于低能力密度的领域如二轮车、储能、数据中心等领域,但是宁德时代却创新性的表示可以实现钠离子电池与锂离子电池的集成混合共用,优势互补。</p>\n<p>在宁德时代开发的开发了AB电池解决方案中,钠离子电池与锂离子电池能够同时集成到同一个电池系统里,通过将两种电池按一定的比例和排列进行混搭,串联、并联集成,然后通过BMS的精准算法进行不同电池体系的均衡控制,这样可以实现取长补短,既弥补了钠离子电池在现阶段的能量密度短板,也发挥出了它高功率、低温性能的优势,这样的锂-钠电池系统,就能适配更多应用场景。<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6a8d27fa100301326c4daa65863956a1\" tg-width=\"693\" tg-height=\"438\"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p>而且钠离子电池本身的性能就决定了它就不是去替代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本身能量密度和循环寿命肯定是都不如锂电池的,即使是宁德时代第一代钠离子电池160Wh/kg的能量密度,比一般钠离子电池高出不少,但是和锂电池相比,哪怕是不以能力密度著称的的磷酸铁锂电池,其能量密度目前也可以做到180Wh/kg左右,更不用说三元电池。</p>\n<p>但在倍率性能、高低温性能、安全性能方面却不输锂电池,而且有着极其可观的成本和资源易得优势,要知道我国锂资源70%都需要进口,所以钠离子电池的发展也是为了未来我国不会从以前石油转为现在锂资源限制。同时理论上钠离子电池成本可以做到0.2-0.3元/wh(目前成本较高1元/wh,锂电成本0.5-0.7元/wh)。所以对比下来看下来除了储能方面会和磷酸铁锂电池有所竞争,钠离子电池针对目前锂电池的主要应用领域并没有太大的冲击。<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c8f9c83ccd43a0c950b3c7d9205ebada\" tg-width=\"693\" tg-height=\"212\"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钠离子电池或将在储能上有不小的突破</h2>\n<p>今年4月份我国能源局和发改委提出的新型储能指导意见里就首次包括了钠离子电池,给储能电池选取一个新的技术。一方面正如上文提到钠离子电池本身的特性适合储能领域,另一方面目前储能使用的锂电池成本或将提升。</p>\n<p>6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本来这些不再适合汽车使用的锂电池下一步到储能电站发挥余热,提高了锂电池的利用价值,也可以降低了锂电池成本。但由于安全隐患使得政策做了规定,未来储能这块由于不能使用回收的退役动力电池使得只能购买全新动力电池,虽然我国不像国外储能以三元电池为主,但即使是成本较低的磷酸铁锂电池也会加大储能的成本。<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ed8582d2db40614290622b22ce3fd137\" tg-width=\"618\" tg-height=\"268\"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p>这也是4月16日北京储能电站爆炸事故的蝴蝶效应在2个月后开始显现,这对退役的动力电池会有很大的打击,因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性能会随着使用次数的增加而衰减,当性能下降到初始性能80%时,将意味着在新能源汽车上的使用寿命终止,然后本来是可以将多个完整的电池包并在一起,为风、光电等场景储能,目前来看这条路就要断了。而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动力电池累计退役量约20万吨,2025年累计退役量约为78万吨,这块空出来的市场或将在未来被钠离子电池覆盖。</p>\n<p>当然,储能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一定的风险,但是我国在加强安全标准的同时并没有减弱对储能行业的重视。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明确储能的主体地位,不再是作为火电、新能源的附属功能,而是以电力系统独立身份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的同时,也提出了到2025 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未来五年内实现新型储能规模超过30GW的装机量。</p>\n<p>而根据<a href=\"https://laohu8.com/S/000931\">中关村</a>储能产业技术联盟数据,截止2020年中国新型储能累计装机才3.27GW,而2021年预计累计装机规模将达到5.79GW,也就意味着未来5年国内电化学储能累计装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57.4%,年均新增装机量超5.4GW。<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96b0843a024a37f2fa250bb92fd7c488\" tg-width=\"692\" tg-height=\"249\"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p>同时在文件中也明确提到了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加快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考虑到钠离子电池具有成本低廉、原材料来源广泛、安全性高、低温和快充性能好等优点,在见明确未来将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未来储能大爆发的5年中,钠离子电池极有可能获得较大发展。<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34a1ceb6c4002d42e97bf3ba29000469\" tg-width=\"693\" tg-height=\"259\"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国内外企业均在积极布局钠离子电池</h2>\n<p>对钠离子电池发展的重视并不是我国电池厂商心血来潮,其实国内外早已有已经有近三十家企业开始对钠离子电池进行产业化进行相关布局,国外来看主要包括英国FARADION公司、美国Natron Energy、Aquion Energy公司、法国Tiamat公司、日本岸田化学、<a href=\"https://laohu8.com/S/PC\">松下</a>、三菱化学,国内来看宁德时代、中科海钠、钠创新能源、星空钠电等公司也是走在行业前线:</p>\n<p>1)宁德时代第一代钠离子电池能量密度160Wh/kg,下一代将达到200 Wh/kg,并首度创新性的提出了钠离子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混搭使用;</p>\n<p>2)钠创新能源最新产品的能量密度120Wh/kg,循环超过1000次;7月7日,<a href=\"https://laohu8.com/S/603529\">爱玛科技</a>在经销商大会上,发布钠离子电池,该电池由钠创新能源负责,未来将搭载在自己的电动两轮车上;</p>\n<p>3)中科海钠的电池也有能量密度135Wh/kg,循环甚至大于2000次;6月27日,全球首套由<a href=\"https://laohu8.com/S/002906\">华阳集团</a>联合中科海纳公司共同打造的1兆瓦钠离子储能系统在山西太原正式投运;</p>\n<p>4)2020年9月美国的DOE(能源部)就已经明确把钠离子电池作为下一个发展方向;</p>\n<p>5)2020年3月欧洲出台的2030电池计划,钠电也是首当其冲作为锂电的替代。<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ab933e32bf5094cf3cf14a8fba46f2a5\" tg-width=\"693\" tg-height=\"273\"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h2>钠离子电池2023年形成基本产业链</h2>\n<p>此前市场预期钠离子电池的商业化最少也需要3-5年,但在这次宁德时代的钠离子电池发布会上表示最快将在2023年就形成基本产业链。<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9f0c1c5c494b20d47e6fccad6e0b314e\" tg-width=\"693\" tg-height=\"354\"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p>我国企业在锂电池产业链上在全球就处于领先地位,其中宁德时代在全球市占率更是接近30%占据霸主地位,说明在电池方面我国是有着领先全球的能力和技术的,此时此刻宁德时代又一次快全球一步,未来在钠离子电池的布局和发展上我国企业将再次占据有利地位。伴随着新能源电池的技术进步,这场以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革命正加速到来。</p>","source":"wallstreetcn_api","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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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636729><strong>华尔街见闻</strong></a>\n\n\n</h4>\n\n</header>\n<article>\n<div>\n<p>今年以来新能源产业链全线爆发,终端新能源汽车销量仅上半年累计销就几乎追平去年全年的销量,同时中游电池厂商也是加足马力在扩产备战,这也刺激的上游材料厂商争相扩产,资源端价格大涨。在这个高景气时点,钠离子电池这个有别于目前主流锂电池的新型电池迅速进入了市场的视野中,不仅激起了投资者的热议,更是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n在7月29日宁德时代的钠离子电池发布会上,不仅向全世界展示了宁德时代这款全球最高水平...</p>\n\n<a href=\"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636729\">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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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未来五年内实现新型储能规模超过30GW的装机量。\n而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数据,截止2020年中国新型储能累计装机才3.27GW,而2021年预计累计装机规模将达到5.79GW,也就意味着未来5年国内电化学储能累计装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57.4%,年均新增装机量超5.4GW。\n同时在文件中也明确提到了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加快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考虑到钠离子电池具有成本低廉、原材料来源广泛、安全性高、低温和快充性能好等优点,在见明确未来将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未来储能大爆发的5年中,钠离子电池极有可能获得较大发展。\n国内外企业均在积极布局钠离子电池\n对钠离子电池发展的重视并不是我国电池厂商心血来潮,其实国内外早已有已经有近三十家企业开始对钠离子电池进行产业化进行相关布局,国外来看主要包括英国FARADION公司、美国Natron Energy、Aquion Energy公司、法国Tiamat公司、日本岸田化学、松下、三菱化学,国内来看宁德时代、中科海钠、钠创新能源、星空钠电等公司也是走在行业前线:\n1)宁德时代第一代钠离子电池能量密度160Wh/kg,下一代将达到200 Wh/kg,并首度创新性的提出了钠离子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混搭使用;\n2)钠创新能源最新产品的能量密度120Wh/kg,循环超过1000次;7月7日,爱玛科技在经销商大会上,发布钠离子电池,该电池由钠创新能源负责,未来将搭载在自己的电动两轮车上;\n3)中科海钠的电池也有能量密度135Wh/kg,循环甚至大于2000次;6月27日,全球首套由华阳集团联合中科海纳公司共同打造的1兆瓦钠离子储能系统在山西太原正式投运;\n4)2020年9月美国的DOE(能源部)就已经明确把钠离子电池作为下一个发展方向;\n5)2020年3月欧洲出台的2030电池计划,钠电也是首当其冲作为锂电的替代。\n钠离子电池2023年形成基本产业链\n此前市场预期钠离子电池的商业化最少也需要3-5年,但在这次宁德时代的钠离子电池发布会上表示最快将在2023年就形成基本产业链。\n我国企业在锂电池产业链上在全球就处于领先地位,其中宁德时代在全球市占率更是接近30%占据霸主地位,说明在电池方面我国是有着领先全球的能力和技术的,此时此刻宁德时代又一次快全球一步,未来在钠离子电池的布局和发展上我国企业将再次占据有利地位。伴随着新能源电池的技术进步,这场以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革命正加速到来。","news_type":1,"symbols_score_info":{"300750":0.9}},"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63,"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id":174217089,"gmtCreate":1627101065441,"gmtModify":1633767940152,"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1,"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174217089","repostId":"2153933420","repostType":4,"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315,"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id":174215779,"gmtCreate":1627100973991,"gmtModify":1633767941211,"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1,"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174215779","repostId":"2153933726","repostType":4,"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77,"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id":800138759,"gmtCreate":1627285524571,"gmtModify":1633766528113,"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0,"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800138759","repostId":"2154956883","repostType":4,"repost":{"id":"2154956883","kind":"news","pubTimestamp":1627285278,"share":"https://ttm.financial/m/news/2154956883?lang=&edition=full","pubTime":"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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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s://cj.sina.cn/article/normal_detail?url=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1-07-26/doc-ikqcfnca9117181.shtml><strong>观察者网</strong></a>\n\n\n</h4>\n\n</header>\n<article>\n<div>\n<p>上周五(7月23日),港股中概股教育股价纷纷跳水,一天后,引发行业震荡的“双减”政策正式落地。\n“双减”意见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n“双减“正式印发,教育股周一开盘...</p>\n\n<a href=\"https://cj.sina.cn/article/normal_detail?url=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1-07-26/doc-ikqcfnca9117181.shtml\">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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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或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未来或许进行转型。\n中信证券预测,学科类培训或有部分转型素质教育,剩余培训机构将呈现碎片化状态。未来部分学科类培训机构或被倒逼转型,包括从事素质培训、与学校加强合作等。研报认为,高考指挥棒的存在和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会使得对校外学科类培训的需求继续存在,而本次政策更多影响的是行业供给。\n对于教培机构的资本化,中信证券认为,已上市的机构或面临退市或者剥离学科类业务的风险。从资本化的角度看,本次文件对于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上市融资或被上市公司投资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就导致传统的依靠资本优势进行补贴抢占市场,进而谋求退出的资本运作模式难以在教培行业复制。\n而从企业经营角度看,政策对于教培行业的授课时长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大型连锁机构将受到更多监管关注,对其实际经营的影响将更大。","news_type":1,"symbols_score_info":{"09901":0.9,"TAL":0.9}},"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132,"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id":177679300,"gmtCreate":1627216840600,"gmtModify":1633767108659,"author":{"id":"4089212975502280","authorId":"4089212975502280","name":"dennis0127","avatar":"https://static.laohu8.com/default-avatar.jpg","crmLevel":1,"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4089212975502280","authorIdStr":"4089212975502280"},"themes":[],"htmlText":"good","listText":"good","text":"good","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0,"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177679300","repostId":"1170350340","repostType":4,"repost":{"id":"1170350340","kind":"news","weMediaInfo":{"introduction":"为用户提供金融资讯、行情、数据,旨在帮助投资者理解世界,做投资决策。","home_visible":1,"media_name":"老虎资讯综合","id":"102","head_image":"https://static.tigerbbs.com/8274c5b9d4c2852bfb1c4d6ce16c68ba"},"pubTimestamp":1627092098,"share":"https://ttm.financial/m/news/1170350340?lang=&edition=full","pubTime":"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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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n</blockquote>\n<p>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p>\n<p>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查清本交易违法实施集中的事实,充分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影响等因素。同时,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意见,并多次听取腾讯陈述意见。</p>\n<p>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p>\n<p>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p>\n<p>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p>\n<p>以下为处罚书全文:</p>\n<p>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n<p>行政处罚决定书</p>\n<p>国市监处〔2021〕67号</p>\n<p>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p>\n<p>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p>\n<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p>\n<p>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p>\n<ul>\n <li>基本情况</li>\n</ul>\n<p><b>(一)交易方。</b></p>\n<p><b>收购方:腾讯。</b>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p>\n<p><b>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b>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p>\n<p><b>(二)交易概况。</b></p>\n<p>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p>\n<p>二、违法事实及理由</p>\n<p><b>(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b></p>\n<p>《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p>\n<p>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p>\n<p>《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p>\n<p>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p>\n<p><b>(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b></p>\n<p>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b>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b>是指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K歌、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p>\n<p>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p>\n<ol>\n <li><b>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b></li>\n</ol>\n<p>2016年7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1.6亿人、2.3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8.05亿小时、6.98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2016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1210万、821万,其中独家曲库为314万、130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p>\n<p>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分析,交易后为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335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p>\n<ol>\n <li><b>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b></li>\n</ol>\n<p>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腾讯旗下QQ音乐73.6%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QQ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有73.6%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p>\n<ol>\n <li><b>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b></li>\n</ol>\n<p><b>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b>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p>\n<p><b>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b>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p>\n<p><b>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b>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p>\n<p>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p>\n<p>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p>\n<p>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p>\n<p>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p>\n<p>《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p>\n<p>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p>\n<p><b>(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b></p>\n<p>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p>\n<p>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p>\n<p>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p>\n<p><b>(二)处以50万元罚款。</b></p>\n<p><b>(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b></p>\n<p>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n<p>2.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n<p>3.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p>\n<p><b>(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b></p>\n<p>1.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p>\n<p>2.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p>\n<p>3.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p>\n<p>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p>\n<p>5.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p>\n<p>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p>\n<p>《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p>\n<p>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p>\n<p>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n<p>市场监管总局</p>\n<p>2021年7月24日<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670343de69414ca1b966fc90740b6559\" tg-width=\"1020\" tg-height=\"642\"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遭行政处罚!腾讯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title>\n<style type=\"text/css\">\na,abbr,acronym,address,applet,article,aside,audio,b,big,blockquote,body,canvas,caption,center,cite,code,dd,del,details,dfn,div,dl,dt,\nem,embed,fieldset,figcaption,figure,footer,form,h1,h2,h3,h4,h5,h6,header,hgroup,html,i,iframe,img,ins,kbd,label,legend,li,mark,menu,nav,\nobject,ol,output,p,pre,q,ruby,s,samp,section,small,span,strike,strong,sub,summary,sup,table,tbody,td,tfoot,th,thead,time,tr,tt,u,ul,var,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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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n</blockquote>\n<p>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p>\n<p>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查清本交易违法实施集中的事实,充分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影响等因素。同时,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意见,并多次听取腾讯陈述意见。</p>\n<p>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p>\n<p>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p>\n<p>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p>\n<p>以下为处罚书全文:</p>\n<p>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p>\n<p>行政处罚决定书</p>\n<p>国市监处〔2021〕67号</p>\n<p>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p>\n<p>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p>\n<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p>\n<p>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p>\n<ul>\n <li>基本情况</li>\n</ul>\n<p><b>(一)交易方。</b></p>\n<p><b>收购方:腾讯。</b>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p>\n<p><b>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b>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p>\n<p><b>(二)交易概况。</b></p>\n<p>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p>\n<p>二、违法事实及理由</p>\n<p><b>(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b></p>\n<p>《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p>\n<p>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p>\n<p>《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p>\n<p>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p>\n<p><b>(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b></p>\n<p>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b>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b>是指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K歌、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p>\n<p>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p>\n<ol>\n <li><b>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b></li>\n</ol>\n<p>2016年7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1.6亿人、2.3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8.05亿小时、6.98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2016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1210万、821万,其中独家曲库为314万、130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p>\n<p>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分析,交易后为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335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p>\n<ol>\n <li><b>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b></li>\n</ol>\n<p>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腾讯旗下QQ音乐73.6%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QQ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有73.6%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p>\n<ol>\n <li><b>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b></li>\n</ol>\n<p><b>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b>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p>\n<p><b>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b>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p>\n<p><b>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b>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p>\n<p>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p>\n<p>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p>\n<p>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p>\n<p>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p>\n<p>《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p>\n<p>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p>\n<p><b>(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b></p>\n<p>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p>\n<p>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p>\n<p>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p>\n<p><b>(二)处以50万元罚款。</b></p>\n<p><b>(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b></p>\n<p>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n<p>2.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n<p>3.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p>\n<p><b>(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b></p>\n<p>1.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p>\n<p>2.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p>\n<p>3.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p>\n<p>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p>\n<p>5.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p>\n<p>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p>\n<p>《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p>\n<p>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p>\n<p>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n<p>市场监管总局</p>\n<p>2021年7月24日<img src=\"https://static.tigerbbs.com/670343de69414ca1b966fc90740b6559\" tg-width=\"1020\" tg-height=\"642\"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width=\"100%\" height=\"auto\"></p>\n\n</article>\n</div>\n</body>\n</html>\n","type":0,"thumbnail":"https://static.tigerbbs.com/e7799eeb7043b8caaf3d109c3b13109e","relate_stocks":{"TCEHY":"腾讯控股ADR","QNETCN":"纳斯达克中美互联网老虎指数","00700":"腾讯控股"},"is_english":false,"share_image_url":"https://static.laohu8.com/e9f99090a1c2ed51c021029395664489","article_id":"1170350340","content_text":"腾讯回应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公司将认真遵守决定,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腾讯将压实责任,与腾讯音乐等关联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方案,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全面不折不扣地完成,确保整改到位。\n\n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n\n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n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查清本交易违法实施集中的事实,充分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影响等因素。同时,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意见,并多次听取腾讯陈述意见。\n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n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n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n以下为处罚书全文:\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n行政处罚决定书\n国市监处〔2021〕67号\n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n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n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n\n基本情况\n\n(一)交易方。\n收购方:腾讯。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n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n(二)交易概况。\n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n二、违法事实及理由\n(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n《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n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n《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n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n(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n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是指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K歌、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n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n\n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n\n2016年7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1.6亿人、2.3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8.05亿小时、6.98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2016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1210万、821万,其中独家曲库为314万、130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n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分析,交易后为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335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n\n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n\n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腾讯旗下QQ音乐73.6%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QQ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有73.6%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n\n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n\n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n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n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n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n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n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n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n《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n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n(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n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n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n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n(二)处以50万元罚款。\n(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n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n2.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n3.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n(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n1.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n2.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n3.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n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n5.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n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n《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n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n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n市场监管总局\n2021年7月24日","news_type":1,"symbols_score_info":{"00700":0.9,"QNETCN":0.9,"TCEHY":0.9}},"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114,"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EN","totalScore":0}],"l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