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花7万元买五菱星光,提车时才是库存时间近6个月的车,客服称厂家和法律上没有“库存车”的定义,车辆没问题,经调解后双方和解
据都市现场,今年8月底江西九江的消费者罗先生在4S店定购了一辆五菱星光560,总价为7万元,但在提车当天他发现车辆铭牌显示的制造时间为2026年3月,库存时间近6个月,因此罗先生要求退车,却遭到了4S店拒绝。
图源:都市现场
对此,五菱客服回复新识研究所表示,目前厂家并没有库存车的定义,而且法律上也没有严格定义什么是库存车,只要是五菱授权的4S店,销售的都是厂家提供的商品车,车辆本身是没有问题的,用户可以放心,但同样也不存在所谓的库存车补偿。
罗先生表示,当初到店看车时,4S店销售人员明确向他承诺这辆车是今年7月刚生产的,结果等自己办完手续提车时才发现生产时间变了,他觉得这属于库存车。
罗先生认为,在买车过程中4S店销售人员刻意隐瞒了这辆车的真实情况,对于出厂近6个月的情况只字未提,双方就仓促达成了交易。
随后罗先生向4S店提出换车要求,但遭到拒绝。
九江红骏五菱4S店售后经理王女士表示,交付给罗先生的车子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生产日期铭牌也可以查得到,虽然生产日期可能较罗先生期望的要长一点,但没有任何可以需要去补偿罗先生的地方,并且现行法律尚未对“库存车”作出明确定义,更多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说法。
王经理还表示,考虑到罗先生是五菱汽车的老客户,4S店可以免费赠送一次保养作为补偿。但罗先生对此表示不接受。
随后在协商下,4S店同意赠送罗先生三次保养以及两次喷漆,罗先生才表示接受,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
此前类似案件也屡见不鲜。
2024年6月16日,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缴纳1万元意向金参加了某汽车公司购车优惠活动,待交车时却发现所购新车出厂日期超过6个月,疑似库存车,于是要求更换6个月以内出厂新车遭拒。遂投诉至当地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请求帮忙维权。
当地省消委接诉后,启动社会联调机制,委派省消委特聘调员沙中心负责调解。经查,该汽车公司表示消费者确已缴纳购车意向金,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库存车”的明确定义,该公司拟移交给消费者的车辆为全新未使用的合格车辆,尽到了交货义务,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沙中心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线上调解,认为虽然“库存车”并无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但根据行业内通行做法,出厂日期超过6个月即为“库存车”,属于车辆重要信息,销售人员在售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产生的责任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汽车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出厂6个月以内的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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