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星期五
长期待在一个行业,就要关注该行业的相关法律条款,做守法公民。昨天国家最高法院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昨天在最高院的官网上予以公布。其实这个修改内容是在去年的12月31日就已经通过了,只是昨天正式对外公布。
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些修改和增加后的条款中,有哪些和我们有关系的。这里我结合“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此次的条款修改和增加答记者问”中摘抄了两段分享如下:
这里以问答的形式来分享:
问:此次的《修改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作了哪些修改,增加了哪些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答:原第一条规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求条件,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这是其核心条文之一。
修改后的条款依然保持四个认定条件不变,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表述作适当修改,其中:将第一项中“依法批准”修改为“依法许可”,更能凸显法治思维,表述更准确;将第二项中“手机短信”修改为“手机信息”,增加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和途径。
2,以上是关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上
条款原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在原规定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在该条第八项、第九项中分别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这里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应依法从严惩处。」
以上两点是我摘抄的和我们有密切关系的。
这次的修改,对我们有什么样的影响呢?首先这里值得肯定的是,这次的修改比之前的条款要更加的适应当下的市场需要。我认为是对很多普通老百姓是一种保护。过去很多的诈骗通过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有时候是很难定罪的,或者定罪比较模糊。但是修改后的条款提到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集资也列入了刑法。
与此同时,这里还提到了,一些非法融资的一些手段,从过去的手机短信修改成手机信息和网络手段进行宣传。即,以后很多的非法集资项目方,若通过微信营销类进行集资,也是可以被认定为犯法行为。由此我想到了很多的资金盘类的项目竟然也在喜马拉雅中进行宣传和推广,而且收听量很高,这个从这次的增加条款上也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第二点也非常好,是关于老年人的,现在很多的诈骗者目标就是老年群体,因此这次的诈骗方式里面增加了向老年人兜售保健品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这也从某中程度上减少老年人被骗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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