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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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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大主们都撤了[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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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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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奈雪的茶(02150)$
趁着涨回来赶快撤,还欠我1500,等等慢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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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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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索斯宣布:将与82岁女飞行员同游太空!还有一位是谁?
@Lady_Susu:
贝佐斯公布了首次太空游的第4位成员——82岁的「Mercury 13」项目成员Wally Funk。 60年前,她曾参与Mercury 13女宇航员项目,但被NASA拒绝了。 Funk等了60年的旅程,终于将在20日实现。 贝索斯在Ins上发帖称: 1961年,作为Mercury 13女性太空计划的一部分,Funk的表现名列前茅。尽管她完成了训练,但计划被取消了,13人中没有任何人参加太空飞行。现在是时候了。 欢迎加入机组,Funk!我们很高兴您能作为我们的贵宾在7月20日与我们一起飞行! 视频中,Funk 看起来非常兴奋。因为这是她等了60年的旅程。 60年前,被NASA拒之门外 正如贝佐斯的介绍,82岁的 Funk 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飞行员。 她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第一位女性检查员,也是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的第一位女性航空安全调查员。 她的飞行时长超19, 600小时,并教授了3000多人如何驾驶私人和商用飞机。 但Funk不需要那么多的经验就可以乘坐蓝色起源的New Shepard飞船,因为该飞船可完全自动驾驶。 任何人在进行几个小时的安全指导和培训后,都能成为宇航员。 60年前,一群女性组成了Mercury 13项目,她们通过了严格的宇航员测试,包括体检、冻结耳鼓,以观察她们如何应对眩晕、以及运动/呼吸等困难。 当时的测试是私人资助的,不是通过美国宇航局(NASA )进行的。 尽管通过了国会和 NASA 当局的测试,这些女性还是没有被允许进入美国官方的宇航员项目。 因为 NASA 要求宇航员必须是军用喷气机试飞项目的毕业生,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女性是不允许参加空军的训练项目」。 1976年,NASA 向女性开放了宇航员项目后,Funk 申请了三次,但都被拒绝了。因为她没有获得工程学位,也缺乏试飞经验。 Netflix 制作的纪录片 Merc
贝索斯宣布:将与82岁女飞行员同游太空!还有一位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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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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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金欧洲杯2:崛起吧国潮!
@价值投资为王:
欧洲杯激战正酣,刚刚结束的1/8决赛,卫冕冠军葡萄牙队大战排名世界第一的比利时,葡萄牙惨遭淘汰,队长C罗怒摔袖标,恐成欧洲杯绝唱! 巅峰之战,有人得意,有人失意,悲喜交加之间便是足球的魅力。 将激动的心情暂按,我们不妨关注体育用品板块,作为赛事概念股,体育用品屡屡成为焦点,这一次,在业绩大爆发的加持下,体育用品成为最靓的仔! 2021年6月25日,李宁发布盈利预喜,预估上半年净利润不低于18亿,较去年同期暴增164%! 火爆的业绩将体育用品板块推向高潮,李宁在业绩公布的下一交易日,股价大涨近14%,特步国际大涨10.5%,安踏体育上涨5.45%。 日内暴涨只是开胃小菜,从年初至今,李宁大涨76.6%、安踏体育大涨55%、特步国际更是达到令人惊讶的284%! 体育用品背后的投资逻辑,不妨借助这次欧洲杯一网打尽! 业绩!业绩!业绩! 最近3年,以安踏、李宁为首的体育用品公司业绩开始爆发,以安踏为例,2018年至2020年的营收增速分别为44.5%、40.6%和5%。 李宁则分别为18.4%、32%和4.2%。 2020年的业绩增速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大量线下门店关闭,销售受到重创,在如此困难之下,李宁和安踏去年的业绩尚能正增长,本身就已经不平凡了! 2021年,受新疆棉事件影响,国际品牌口碑一落千丈,国产品牌力挺新疆棉,得到国人厚爱,业绩在去年低基数的基础上暴增。 目前已披露的业绩预喜中,李宁预计半年报净利润预增164%、安踏110%,相当惊艳! 国产体育服饰的崛起也吸引了顶级机构的青睐,2021年6月15日,高瓴资本5亿港币认购特步国际发布的可转债,并另投5亿港币用于特步旗下的盖世威和帕拉丁品牌的全球业务。 这种深入产业链的投资,高瓴资本已经不再局限于财务投资了! 从野蛮到国潮崛起! 李宁、安踏等国产体育服饰企业很早便登陆港交所,从财务数据上看,国产体育服饰有2个明显的发展特征
掘金欧洲杯2:崛起吧国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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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卖早了[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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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奈雪的茶(02150)$
割血也不想和你做朋友了,等着我会捞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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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7x24快讯老虎资讯综合2021-07-02 15:43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大数据杀熟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
市场监管总局:大数据杀熟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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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奈雪的茶(02150)$
这还挺平稳,什么时候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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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奈雪的茶(02150)$
绿鞋什么时候扔出来,留着融资的钱还不扔出来回购,再不出来挽救以后没真人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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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成员Wally Funk。 60年前,她曾参与Mercury 13女宇航员项目,但被NASA拒绝了。 Funk等了60年的旅程,终于将在20日实现。 贝索斯在Ins上发帖称: 1961年,作为Mercury 13女性太空计划的一部分,Funk的表现名列前茅。尽管她完成了训练,但计划被取消了,13人中没有任何人参加太空飞行。现在是时候了。 欢迎加入机组,Funk!我们很高兴您能作为我们的贵宾在7月20日与我们一起飞行! 视频中,Funk 看起来非常兴奋。因为这是她等了60年的旅程。 60年前,被NASA拒之门外 正如贝佐斯的介绍,82岁的 Funk 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飞行员。 她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第一位女性检查员,也是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的第一位女性航空安全调查员。 她的飞行时长超19, 600小时,并教授了3000多人如何驾驶私人和商用飞机。 但Funk不需要那么多的经验就可以乘坐蓝色起源的New Shepard飞船,因为该飞船可完全自动驾驶。 任何人在进行几个小时的安全指导和培训后,都能成为宇航员。 60年前,一群女性组成了Mercury 13项目,她们通过了严格的宇航员测试,包括体检、冻结耳鼓,以观察她们如何应对眩晕、以及运动/呼吸等困难。 当时的测试是私人资助的,不是通过美国宇航局(NASA )进行的。 尽管通过了国会和 NASA 当局的测试,这些女性还是没有被允许进入美国官方的宇航员项目。 因为 NASA 要求宇航员必须是军用喷气机试飞项目的毕业生,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女性是不允许参加空军的训练项目」。 1976年,NASA 向女性开放了宇航员项目后,Funk 申请了三次,但都被拒绝了。因为她没有获得工程学位,也缺乏试飞经验。 Netflix 制作的纪录片 Merc","listText":"贝佐斯公布了首次太空游的第4位成员——82岁的「Mercury 13」项目成员Wally Funk。 60年前,她曾参与Mercury 13女宇航员项目,但被NASA拒绝了。 Funk等了60年的旅程,终于将在20日实现。 贝索斯在Ins上发帖称: 1961年,作为Mercury 13女性太空计划的一部分,Funk的表现名列前茅。尽管她完成了训练,但计划被取消了,13人中没有任何人参加太空飞行。现在是时候了。 欢迎加入机组,Funk!我们很高兴您能作为我们的贵宾在7月20日与我们一起飞行! 视频中,Funk 看起来非常兴奋。因为这是她等了60年的旅程。 60年前,被NASA拒之门外 正如贝佐斯的介绍,82岁的 Funk 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飞行员。 她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第一位女性检查员,也是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的第一位女性航空安全调查员。 她的飞行时长超19, 600小时,并教授了3000多人如何驾驶私人和商用飞机。 但Funk不需要那么多的经验就可以乘坐蓝色起源的New Shepard飞船,因为该飞船可完全自动驾驶。 任何人在进行几个小时的安全指导和培训后,都能成为宇航员。 60年前,一群女性组成了Mercury 13项目,她们通过了严格的宇航员测试,包括体检、冻结耳鼓,以观察她们如何应对眩晕、以及运动/呼吸等困难。 当时的测试是私人资助的,不是通过美国宇航局(NASA )进行的。 尽管通过了国会和 NASA 当局的测试,这些女性还是没有被允许进入美国官方的宇航员项目。 因为 NASA 要求宇航员必须是军用喷气机试飞项目的毕业生,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女性是不允许参加空军的训练项目」。 1976年,NASA 向女性开放了宇航员项目后,Funk 申请了三次,但都被拒绝了。因为她没有获得工程学位,也缺乏试飞经验。 Netflix 制作的纪录片 Merc","text":"贝佐斯公布了首次太空游的第4位成员——82岁的「Mercury 13」项目成员Wally Funk。 60年前,她曾参与Mercury 13女宇航员项目,但被NASA拒绝了。 Funk等了60年的旅程,终于将在20日实现。 贝索斯在Ins上发帖称: 1961年,作为Mercury 13女性太空计划的一部分,Funk的表现名列前茅。尽管她完成了训练,但计划被取消了,13人中没有任何人参加太空飞行。现在是时候了。 欢迎加入机组,Funk!我们很高兴您能作为我们的贵宾在7月20日与我们一起飞行! 视频中,Funk 看起来非常兴奋。因为这是她等了60年的旅程。 60年前,被NASA拒之门外 正如贝佐斯的介绍,82岁的 Funk 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飞行员。 她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第一位女性检查员,也是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的第一位女性航空安全调查员。 她的飞行时长超19, 600小时,并教授了3000多人如何驾驶私人和商用飞机。 但Funk不需要那么多的经验就可以乘坐蓝色起源的New Shepard飞船,因为该飞船可完全自动驾驶。 任何人在进行几个小时的安全指导和培训后,都能成为宇航员。 60年前,一群女性组成了Mercury 13项目,她们通过了严格的宇航员测试,包括体检、冻结耳鼓,以观察她们如何应对眩晕、以及运动/呼吸等困难。 当时的测试是私人资助的,不是通过美国宇航局(NASA )进行的。 尽管通过了国会和 NASA 当局的测试,这些女性还是没有被允许进入美国官方的宇航员项目。 因为 NASA 要求宇航员必须是军用喷气机试飞项目的毕业生,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女性是不允许参加空军的训练项目」。 1976年,NASA 向女性开放了宇航员项目后,Funk 申请了三次,但都被拒绝了。因为她没有获得工程学位,也缺乏试飞经验。 Netflix 制作的纪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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巅峰之战,有人得意,有人失意,悲喜交加之间便是足球的魅力。 将激动的心情暂按,我们不妨关注体育用品板块,作为赛事概念股,体育用品屡屡成为焦点,这一次,在业绩大爆发的加持下,体育用品成为最靓的仔! 2021年6月25日,李宁发布盈利预喜,预估上半年净利润不低于18亿,较去年同期暴增164%! 火爆的业绩将体育用品板块推向高潮,李宁在业绩公布的下一交易日,股价大涨近14%,特步国际大涨10.5%,安踏体育上涨5.45%。 日内暴涨只是开胃小菜,从年初至今,李宁大涨76.6%、安踏体育大涨55%、特步国际更是达到令人惊讶的284%! 体育用品背后的投资逻辑,不妨借助这次欧洲杯一网打尽! 业绩!业绩!业绩! 最近3年,以安踏、李宁为首的体育用品公司业绩开始爆发,以安踏为例,2018年至2020年的营收增速分别为44.5%、40.6%和5%。 李宁则分别为18.4%、32%和4.2%。 2020年的业绩增速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大量线下门店关闭,销售受到重创,在如此困难之下,李宁和安踏去年的业绩尚能正增长,本身就已经不平凡了! 2021年,受新疆棉事件影响,国际品牌口碑一落千丈,国产品牌力挺新疆棉,得到国人厚爱,业绩在去年低基数的基础上暴增。 目前已披露的业绩预喜中,李宁预计半年报净利润预增164%、安踏110%,相当惊艳! 国产体育服饰的崛起也吸引了顶级机构的青睐,2021年6月15日,高瓴资本5亿港币认购特步国际发布的可转债,并另投5亿港币用于特步旗下的盖世威和帕拉丁品牌的全球业务。 这种深入产业链的投资,高瓴资本已经不再局限于财务投资了! 从野蛮到国潮崛起! 李宁、安踏等国产体育服饰企业很早便登陆港交所,从财务数据上看,国产体育服饰有2个明显的发展特征","listText":"欧洲杯激战正酣,刚刚结束的1/8决赛,卫冕冠军葡萄牙队大战排名世界第一的比利时,葡萄牙惨遭淘汰,队长C罗怒摔袖标,恐成欧洲杯绝唱! 巅峰之战,有人得意,有人失意,悲喜交加之间便是足球的魅力。 将激动的心情暂按,我们不妨关注体育用品板块,作为赛事概念股,体育用品屡屡成为焦点,这一次,在业绩大爆发的加持下,体育用品成为最靓的仔! 2021年6月25日,李宁发布盈利预喜,预估上半年净利润不低于18亿,较去年同期暴增164%! 火爆的业绩将体育用品板块推向高潮,李宁在业绩公布的下一交易日,股价大涨近14%,特步国际大涨10.5%,安踏体育上涨5.45%。 日内暴涨只是开胃小菜,从年初至今,李宁大涨76.6%、安踏体育大涨55%、特步国际更是达到令人惊讶的284%! 体育用品背后的投资逻辑,不妨借助这次欧洲杯一网打尽! 业绩!业绩!业绩! 最近3年,以安踏、李宁为首的体育用品公司业绩开始爆发,以安踏为例,2018年至2020年的营收增速分别为44.5%、40.6%和5%。 李宁则分别为18.4%、32%和4.2%。 2020年的业绩增速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大量线下门店关闭,销售受到重创,在如此困难之下,李宁和安踏去年的业绩尚能正增长,本身就已经不平凡了! 2021年,受新疆棉事件影响,国际品牌口碑一落千丈,国产品牌力挺新疆棉,得到国人厚爱,业绩在去年低基数的基础上暴增。 目前已披露的业绩预喜中,李宁预计半年报净利润预增164%、安踏110%,相当惊艳! 国产体育服饰的崛起也吸引了顶级机构的青睐,2021年6月15日,高瓴资本5亿港币认购特步国际发布的可转债,并另投5亿港币用于特步旗下的盖世威和帕拉丁品牌的全球业务。 这种深入产业链的投资,高瓴资本已经不再局限于财务投资了! 从野蛮到国潮崛起! 李宁、安踏等国产体育服饰企业很早便登陆港交所,从财务数据上看,国产体育服饰有2个明显的发展特征","text":"欧洲杯激战正酣,刚刚结束的1/8决赛,卫冕冠军葡萄牙队大战排名世界第一的比利时,葡萄牙惨遭淘汰,队长C罗怒摔袖标,恐成欧洲杯绝唱! 巅峰之战,有人得意,有人失意,悲喜交加之间便是足球的魅力。 将激动的心情暂按,我们不妨关注体育用品板块,作为赛事概念股,体育用品屡屡成为焦点,这一次,在业绩大爆发的加持下,体育用品成为最靓的仔! 2021年6月25日,李宁发布盈利预喜,预估上半年净利润不低于18亿,较去年同期暴增164%! 火爆的业绩将体育用品板块推向高潮,李宁在业绩公布的下一交易日,股价大涨近14%,特步国际大涨10.5%,安踏体育上涨5.45%。 日内暴涨只是开胃小菜,从年初至今,李宁大涨76.6%、安踏体育大涨55%、特步国际更是达到令人惊讶的284%! 体育用品背后的投资逻辑,不妨借助这次欧洲杯一网打尽! 业绩!业绩!业绩! 最近3年,以安踏、李宁为首的体育用品公司业绩开始爆发,以安踏为例,2018年至2020年的营收增速分别为44.5%、40.6%和5%。 李宁则分别为18.4%、32%和4.2%。 2020年的业绩增速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大量线下门店关闭,销售受到重创,在如此困难之下,李宁和安踏去年的业绩尚能正增长,本身就已经不平凡了! 2021年,受新疆棉事件影响,国际品牌口碑一落千丈,国产品牌力挺新疆棉,得到国人厚爱,业绩在去年低基数的基础上暴增。 目前已披露的业绩预喜中,李宁预计半年报净利润预增164%、安踏110%,相当惊艳! 国产体育服饰的崛起也吸引了顶级机构的青睐,2021年6月15日,高瓴资本5亿港币认购特步国际发布的可转债,并另投5亿港币用于特步旗下的盖世威和帕拉丁品牌的全球业务。 这种深入产业链的投资,高瓴资本已经不再局限于财务投资了! 从野蛮到国潮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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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listText":"7x24快讯老虎资讯综合2021-07-02 15:43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text":"7x24快讯老虎资讯综合2021-07-02 15:43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images":[],"top":1,"highlighted":1,"essential":1,"paper":1,"likeSize":0,"commentSize":0,"repostSize":0,"link":"https://laohu8.com/post/156868803","repostId":"1196170889","repostType":4,"repost":{"id":"1196170889","kind":"news","weMediaInfo":{"introduction":"为用户提供金融资讯、行情、数据,旨在帮助投资者理解世界,做投资决策。","home_visible":1,"media_name":"老虎资讯综合","id":"102","head_image":"https://static.tigerbbs.com/8274c5b9d4c2852bfb1c4d6ce16c68ba"},"pubTimestamp":1625211797,"share":"https://ttm.financial/m/news/1196170889?lang=&edition=full","pubTime":"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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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 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p>\n<p>第五条【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 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 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第六条【价格串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p>\n<p>第七条【哄抬价格】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 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 1%以上 10%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p>\n<p>(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p>\n<p>(三)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p>\n<p>(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p>\n<p>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 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p>\n<p>第八条【价格欺诈】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 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第九条【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第十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p>\n<p>(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p>\n<p>(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p>\n<p>(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p>\n<p>(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计价规则的;</p>\n<p>(五)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p>\n<p>(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p>\n<p>(七)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p>\n<p>(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p>\n<p>(九)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p>\n<p>(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p>\n<p>(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p>\n<p>(十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p>\n<p>(十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p>\n<p>第十一条【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 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p>\n<p>(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p>\n<p>第十二条【牟取暴利】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 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p>\n<p>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 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 置不同价格的;</p>\n<p>(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p>\n<p>(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 不正当价格行为。</p>\n<p>第十四条【明码标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不予处罚:</p>\n<p>(一)不标明价格的;</p>\n<p>(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p>\n<p>(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p>\n<p>(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p>\n<p>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p>\n<p>(一)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p>\n<p>(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p>\n<p>(三)借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和行业特殊地位强行服务搭</p>\n<p>车收费,或者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并从中谋利的;</p>\n<p>(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组织市场主体参加评比,并向市场主体收费或变相收费;</p>\n<p>(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向市场主体收费或 变相收费;</p>\n<p>(六)收取政府明令禁止或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的;</p>\n<p>(七)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 费标准的;</p>\n<p>(八)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的;</p>\n<p>(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金融机构,口岸相关经营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p>\n<p>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收费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处罚。</p>\n<p>第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国家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执法中有拒不接受检查、屡查 屡犯、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形的,可以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p>\n<p>(一)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并收费的;</p>\n<p>(二)擅自制定或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以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标准的;</p>\n<p>(三)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象、环节进行收费的;</p>\n<p>(四)对已经明令取消或免收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以变更名 称等方式变相收费的;</p>\n<p>(五)不执行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对象、环节和范围等执行收 费优惠政策的;</p>\n<p>(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 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p>\n<p>(七)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行政事业性 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捆绑收取,或利用职权代收经营服务性费用 的;</p>\n<p>(八)利用职权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p>\n<p>(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个人或其他</p>\n<p>组织承担的,责令国家行政机关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p>\n<p>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违反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费的,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处理。</p>\n<p>第十七条【处罚上限】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经营 者进行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 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p>\n<p>第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p>\n<p>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迹象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p>\n<p>第十九条【配合检查义务】 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 体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价格监督检 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财物,不得拒 绝、阻挠、拖延,不得作虚假陈述。</p>\n<p>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p>\n<p>第二十条【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 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 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p>\n<p>(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 重处罚的;</p>\n<p>(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p>\n<p>(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 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p>\n<p>第二十一条【多收价款的处理】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规 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 响违法所得的认定。</p>\n<p>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 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 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n<p>第二十二条【违法所得计算】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 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p>\n<p>第二十三条【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p>\n<p>(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p>\n<p>(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调查核实;</p>\n<p>(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p>\n<p>(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p>\n<p>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p>\n<p>第二十四条【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或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p>\n<p>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p>\n<p>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p>\n<p>(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p>\n<p>(二)屡查屡犯的;</p>\n<p>(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p>\n<p>(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p>\n<p>(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p>\n<p>(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p>\n<p>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从重处罚】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 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突发 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快速、从重处罚。</p>\n<p>第二十七条【公告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除依照 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p>\n<p>第二十八条【救济途径】 经营者对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p>\n<p>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n<p>第二十九条【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p>\n<p>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p>\n<p>第三十条【刑事责任】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p>\n<p>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n<p>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p>\n<p>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p>\n<p>第三十二条【价格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p>\n<p>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p>\n<p></p>\n<p></p>","collect":0,"html":"<!DOCTYPE html>\n<html>\n<head>\n<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n<meta name=\"viewport\" content=\"width=device-width,initial-scale=1.0,minimum-scale=1.0,maximum-scale=1.0,user-scalable=no\"/>\n<meta name=\"format-detection\" content=\"telephone=no,email=no,address=no\" />\n<title>市场监管总局:大数据杀熟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罚款</title>\n<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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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p>\n</div>\n\n</a>\n\n\n</h4>\n\n</header>\n<article>\n<p>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p>\n<p>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b>《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b></p>\n<p>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 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p>\n<p>第二条【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p>\n<p>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p>\n<p>第三条【管辖】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国家价格监督管理部 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p>\n<p>第四条【低价倾销】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 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p>\n<p>第五条【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 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 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第六条【价格串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p>\n<p>第七条【哄抬价格】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 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 1%以上 10%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p>\n<p>(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p>\n<p>(三)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p>\n<p>(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p>\n<p>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 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p>\n<p>第八条【价格欺诈】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 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第九条【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第十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p>\n<p>(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p>\n<p>(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p>\n<p>(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p>\n<p>(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计价规则的;</p>\n<p>(五)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p>\n<p>(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p>\n<p>(七)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p>\n<p>(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p>\n<p>(九)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p>\n<p>(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p>\n<p>(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p>\n<p>(十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p>\n<p>(十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p>\n<p>第十一条【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 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p>\n<p>(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p>\n<p>第十二条【牟取暴利】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 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p>\n<p>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n<p>(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 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 置不同价格的;</p>\n<p>(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p>\n<p>(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 不正当价格行为。</p>\n<p>第十四条【明码标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不予处罚:</p>\n<p>(一)不标明价格的;</p>\n<p>(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p>\n<p>(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p>\n<p>(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p>\n<p>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p>\n<p>(一)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p>\n<p>(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p>\n<p>(三)借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和行业特殊地位强行服务搭</p>\n<p>车收费,或者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并从中谋利的;</p>\n<p>(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组织市场主体参加评比,并向市场主体收费或变相收费;</p>\n<p>(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向市场主体收费或 变相收费;</p>\n<p>(六)收取政府明令禁止或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的;</p>\n<p>(七)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 费标准的;</p>\n<p>(八)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的;</p>\n<p>(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金融机构,口岸相关经营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p>\n<p>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收费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处罚。</p>\n<p>第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国家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执法中有拒不接受检查、屡查 屡犯、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形的,可以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p>\n<p>(一)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并收费的;</p>\n<p>(二)擅自制定或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以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标准的;</p>\n<p>(三)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象、环节进行收费的;</p>\n<p>(四)对已经明令取消或免收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以变更名 称等方式变相收费的;</p>\n<p>(五)不执行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对象、环节和范围等执行收 费优惠政策的;</p>\n<p>(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 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p>\n<p>(七)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行政事业性 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捆绑收取,或利用职权代收经营服务性费用 的;</p>\n<p>(八)利用职权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p>\n<p>(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个人或其他</p>\n<p>组织承担的,责令国家行政机关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p>\n<p>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违反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费的,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处理。</p>\n<p>第十七条【处罚上限】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经营 者进行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 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p>\n<p>第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p>\n<p>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迹象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p>\n<p>第十九条【配合检查义务】 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 体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价格监督检 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财物,不得拒 绝、阻挠、拖延,不得作虚假陈述。</p>\n<p>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p>\n<p>第二十条【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 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 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p>\n<p>(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 重处罚的;</p>\n<p>(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p>\n<p>(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 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p>\n<p>第二十一条【多收价款的处理】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规 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 响违法所得的认定。</p>\n<p>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 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 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n<p>第二十二条【违法所得计算】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 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p>\n<p>第二十三条【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p>\n<p>(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p>\n<p>(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调查核实;</p>\n<p>(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p>\n<p>(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p>\n<p>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p>\n<p>第二十四条【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或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p>\n<p>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p>\n<p>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p>\n<p>(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p>\n<p>(二)屡查屡犯的;</p>\n<p>(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p>\n<p>(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p>\n<p>(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p>\n<p>(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p>\n<p>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从重处罚】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 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突发 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快速、从重处罚。</p>\n<p>第二十七条【公告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除依照 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p>\n<p>第二十八条【救济途径】 经营者对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p>\n<p>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n<p>第二十九条【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p>\n<p>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p>\n<p>第三十条【刑事责任】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p>\n<p>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n<p>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p>\n<p>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p>\n<p>第三十二条【价格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p>\n<p>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p>\n<p></p>\n<p></p>\n\n</article>\n</div>\n</body>\n</html>\n","type":0,"thumbnail":"https://static.tigerbbs.com/8309853978797e2863edf23b04f2ab3d","relate_stocks":{},"is_english":false,"share_image_url":"https://static.laohu8.com/e9f99090a1c2ed51c021029395664489","article_id":"1196170889","content_text":"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n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n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 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n第二条【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n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n第三条【管辖】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国家价格监督管理部 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n第四条【低价倾销】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 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n第五条【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 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 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第六条【价格串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n第七条【哄抬价格】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 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 1%以上 10%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n(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n(三)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n(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n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 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n第八条【价格欺诈】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 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第九条【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第十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n(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n(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n(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n(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计价规则的;\n(五)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n(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n(七)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n(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n(九)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n(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n(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n(十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n(十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n第十一条【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 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n(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n第十二条【牟取暴利】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 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n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n(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 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 置不同价格的;\n(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n(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 不正当价格行为。\n第十四条【明码标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不予处罚:\n(一)不标明价格的;\n(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n(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n(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n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n(一)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n(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n(三)借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和行业特殊地位强行服务搭\n车收费,或者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并从中谋利的;\n(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组织市场主体参加评比,并向市场主体收费或变相收费;\n(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向市场主体收费或 变相收费;\n(六)收取政府明令禁止或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的;\n(七)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 费标准的;\n(八)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的;\n(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金融机构,口岸相关经营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n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收费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处罚。\n第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国家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执法中有拒不接受检查、屡查 屡犯、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形的,可以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n(一)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并收费的;\n(二)擅自制定或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以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标准的;\n(三)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象、环节进行收费的;\n(四)对已经明令取消或免收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以变更名 称等方式变相收费的;\n(五)不执行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对象、环节和范围等执行收 费优惠政策的;\n(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 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n(七)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行政事业性 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捆绑收取,或利用职权代收经营服务性费用 的;\n(八)利用职权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n(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个人或其他\n组织承担的,责令国家行政机关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n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违反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费的,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处理。\n第十七条【处罚上限】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经营 者进行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 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n第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n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迹象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n第十九条【配合检查义务】 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 体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价格监督检 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财物,不得拒 绝、阻挠、拖延,不得作虚假陈述。\n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n第二十条【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 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 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n(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 重处罚的;\n(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n(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 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n第二十一条【多收价款的处理】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规 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 响违法所得的认定。\n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 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 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n第二十二条【违法所得计算】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 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n第二十三条【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n(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n(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调查核实;\n(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n(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n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n第二十四条【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或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n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n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n(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n(二)屡查屡犯的;\n(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n(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n(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n(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n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从重处罚】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 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突发 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快速、从重处罚。\n第二十七条【公告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除依照 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n第二十八条【救济途径】 经营者对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n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n第二十九条【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n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n第三十条【刑事责任】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n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n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n第三十二条【价格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n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news_type":1,"symbols_score_info":{}},"isVote":1,"tweetType":1,"viewCount":2642,"authorTweetTopStatus":1,"verified":2,"comments":[],"imageCount":0,"langContent":"CN","totalScore":0},{"id":156810525,"gmtCreate":1625209521367,"gmtModify":1625209521367,"author":{"id":"3471313385528080","authorId":"3471313385528080","name":"毛小辫","avatar":"https://static.tigerbbs.com/165355f6ea66b8ccb64c3fdf477d7d47","crmLevel":2,"crmLevelSwitch":0,"followedFlag":false,"idStr":"3471313385528080","authorIdStr":"3471313385528080"},"themes":[],"htmlText":"<a href=\"https://laohu8.com/S/02150\">$奈雪的茶(02150)$</a>这还挺平稳,什么时候到15","listTe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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