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正义被情绪绑架,法律还公正吗?

2015年8月的伦敦南华克刑事法院,前银行交易员,英国人Tom Hayes面无表情地听完宣判:14年监禁。这位曾在瑞银与花旗东京分部交易日元利率衍生品的英国人,成为全球第一位因操纵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而入狱的交易员【1】。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公众对金融行业充满愤怒,要求“有人付出代价”;政治人物、检察机关与媒体都需要一个能代表“贪婪银行家”的符号。于是,一个在日本办公、操纵利率的英国交易员,成了最合适的替罪羊。

但九年后,剧情逆转。

2024年7月25日,英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这项判决,宣布原审不公,理由是陪审团在法官误导下被剥夺了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不诚实”的权力【2】。判决书看似枯燥,却动摇了英国金融犯罪司法的根基。它恢复了刑法中最古老的原则:Mens Rea,即“罪行不仅在于行为,更在于心念”。

由于这是一个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同时它在历经九年时间后被英国最高法院逆转,因此值得我在这里向我的读者朋友们详细介绍和解释一下。

首先,让我先为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Libor。

LIBOR的全称是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曾是全球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简而言之,Libor是大型国际银行之间在无担保条件下相互借钱的平均成本。也就是说,LIBOR代表了“全球资金的批发价格”。

Libor的影响范围极其广泛。全球超过300万亿美元的金融合约(包括贷款、债券、衍生品、抵押贷款、学生贷款等)都以LIBOR作为定价基准。例如,一家企业发行浮动利率债券,利率通常是“LIBOR + 利差”;个人房贷、信用卡利率也常与LIBOR挂钩。可以说,从华尔街的掉期合约到普通家庭的房贷账单,LIBOR都是决定借贷成本的“温度计”。

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BA)于1986年正式推出。其计算方式不是市场实盘交易得出,而是基于各大银行的每日报价。每天伦敦时间上午11点前,BBA会要求一组指定的“成员银行”(panel banks)提交他们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

“如果今天要在伦敦市场上从其他主要银行借入资金,你认为合理的利率是多少?”

不同货币与期限有不同的银行成员圈。例如美元LIBOR由16家国际银行报价,包括摩根大通、花旗、瑞银、巴克莱等。BBA会将最高和最低的四个报价剔除,取中间八个的平均值作为当天的LIBOR利率。

正因为它依赖“主观判断”而非真实交易,LIBOR的利率定价是否合理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它既是市场共识,但又容易被操纵。2012年爆发的“LIBOR丑闻”揭露了多家银行与交易员通过协商共谋故意报高或者报低Libor利率价格以影响市场的行为,导致监管机构对全球金融基准体系进行重塑。从那以后,LIBOR逐步被基于实际交易的替代利率(如SOFR、SONIA)取代,但它的影响力在金融史上仍无可替代。

现在我们回到本文一开始提到的Tom Hayes案件。该案件最初由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FO)主导。Hayes被指控在2006年至2010年间,要求银行内部的LIBOR提交者“报高”或“报低”Libor利率,以有利于他持有的衍生品头寸。由于LIBOR是全球金融体系最重要的基准利率,审判该案的法官Mr Justice Jeremy Cooke在初审中采用了一个极为苛刻的解释:

“如果报价受到交易或商业利益影响,则该报价即为不真诚、不诚实。”【4】

在这一前提下,陪审团无需判断Hayes的主观意图,只要认定他“有商业动机”,即构成欺诈。但如果我们仔细进一步思考,就不难得出结论,遵照Cooke法官的逻辑,所有银行的报价都不诚实。因为在现实中,每一家参加Libor利率报价的银行,都是追求利润的商业机构。那么为银行工作的职员,在提交报价时,一定受到商业因素的考量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包括:银行或者交易团队的利润、客户关系、他自己的交易头寸、等等。

在随后的量刑中,法官形容Hayes是“策划者与组织者”,指他指示经纪人进行虚假交易(wash trades)来奖励合作者。法官认为他在被调查的那几年内主导了至少9名提交者与3家经纪公司的串谋行为,谋取个人分红奖金与地位【5】。最终,Cooke法官以每项罪行分别判处7至9年,部分连续执行,判处Tom Hayes总刑期14年。这是英国金融犯罪史上罕见的重刑。

值得一提的是,Hayes遭受如此重的判罚,背后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他选择“坦白从宽”,与英国的监察机构严重欺诈办公室(SFO)进行合作。

这背后的原因,要从2012年说起。那一年,LIBOR操纵丑闻在欧美爆发,监管机构急需“第一个被定罪的人”。Tom Hayes成了最显眼的目标。2012年底,他在伦敦被捕时,美国司法部已经先下手为强,对他提出8项电信欺诈1项反垄断指控。按照美国法律计算,每一项罪名最高可判30年,叠加刑期理论上可超过200年【6】。

当时,Hayes和他的律师团队面临两难选择:一边是英国的严重欺诈办公室,一边是美国的司法部。若被引渡到美国,他将面对极高的量刑风险和陪审团文化中对“白领罪犯”极端不宽容的态度。美国的司法体系惯用“认罪协商”逼迫被告承认罪行,以换取较轻刑期。但如果被告拒绝认罪,判决往往极为严厉。也就是说,如果Hayes被引渡去美国受审的话,为了避免被“终身监禁”的风险,他最有可能“认罪协商”,也就是有很大概率会进入美国监狱服刑。

相比较而言,英国的刑期更可控,且有“double jeopardy”(双重审理禁止)原则的保护,即同一事实不能在两个国家重复起诉。一旦Hayes在英国受审并判决,美国的检察官将失去再度起诉的合法依据。于是,Hayes的律师选择了一条“防守性合作”路线:与SFO合作、承认有限责任,以换取在英国审判,争取从轻发落,并避免被引渡到美国。

在当时看来,这一策略有其合理性。Hayes律师的逻辑是:宁愿在英国被控“共谋”,也不要在美国被控“欺诈”。理由如下:英美两国的司法文化与量刑体系截然不同。英国的“共谋诈骗”虽然属于严重罪行,但刑期通常在十年左右,法官会考虑被告的意图与行业惯例来进行量刑。而美国的“电信欺诈”则是联邦重罪,一旦被判有罪,不仅刑期漫长,还会依据每一次“电诈行为”累加计算。更关键的是,美国量刑以惩罚性为主,往往要求被告付出象征性的“公众代价”。在美国,陪审团对金融罪行的容忍度极低,检察官常以高额刑期威胁被告认罪,不认罪者反而被判得更重。

换句话说,英国的审判注重法律推理,美国的审判更像政治秀。对Hayes而言,这是一场风险博弈:在英国,他或许还能解释自己“行为合理”之处;而在美国,他可能连解释的机会都没有。

英国的SFO也乐于接受这个“合作样本”,因为他们急需一个象征性的突破口来证明英国司法在LIBOR案件上并不手软。于是,Hayes签署了《严重有组织犯罪与警察法案》(SOCPA)下的合作协议,在录音中详述自己的操作流程,甚至主动承认“有时我知道自己不诚实”。

谁也没想到,这份“合作口供”成了他命运的转折点。对检方而言,那是一份现成的供词;对Hayes而言,那是他亲手写下的自白书。

按照SFO的要求,Hayes接受了多次录音问询,详细描述自己与Libor提交者和经纪人的互动。在长达250页的口供中,他承认曾要求同事“报高一点”或“报低一点”,并在压力下承认“我知道那是不诚实的”,这成为检方后来在法庭上最致命的证据。他以为那是一份合作声明,结果却成了自我定罪的供词。正如他后来所说:

“我被告知要诚实回答,却没意识到诚实是最危险的答案。”

若Hayes一开始就拒绝承认“不诚实”,检方几乎不可能证明他具有欺诈意图。因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被告明知自己在说谎还坚持说谎,否则无法满足刑法对“mens rea”的要求。换言之,只要他坚持“我相信自己行为正当”,检方几乎无从下手。

在2015年Hayes被定刑14年后,他表示不服并开始了漫长的上诉。2016年,英国上诉法院将刑期从14年减至11年,但维持定罪【7】。法院引用前例,支持Cooke法官的解释,认为只要报价受交易部门影响,就与LIBOR的本意相悖,即为不诚实。此后,Hayes陆续向英国刑事案件复核委员会(CCRC)提出三次复核申请,全部被驳回。

这个时候,可谓Hayes的至暗时刻。看起来他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11年。但接下来的事情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逆转。

2019年和202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两起平行案件——United States v. Connolly 与 United States v. Gavin Black 中裁定,被告无罪【8】。美方法官指出:

“LIBOR是主观判断而非事实陈述。只要报价人真诚地相信其报价合理,即不存在欺诈。”

美国法院对于这两个案件的审判,让人大吃一惊,同时也为Hayes的命运带来转机。美国的司法逻辑与英国截然相反。同一行为,在纽约是合法的,在伦敦却可判十余年。英国法律界因此陷入尴尬:要么承认美国法理正确,要么继续坚持自己的逻辑。

2024年3月,英国上诉法院仍拒绝推翻定罪,称原判“虽严厉但合法”。法院沿用旧判例,坚持认为陪审团不应重新评估“诚实”的定义,而应遵循法官的法律解释【9】。Hayes和他的律师并没有放弃,他们坚持继续上诉讨公道,此案被移交到英国最高法院。

2024年7月,英国最高法院(法官Lord Leggatt主审)一致裁定:Cooke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错误,导致审判不公【2】。英国最高法院认为,LIBOR的定义并非“科学事实”,而是基于判断的“意见性陈述”,不同交易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得出不同报价。是否“诚实”,应由陪审团根据提交者的主观信念判断,而非由法官事先定义。

在判决书中,Lord Leggatt写道:

“诚实不是动机问题,而是信念问题。只要被告相信自己的报价是真实的,即便带有商业动机,也不能构成不诚实。”

这一裁决恢复了陪审团的权力,也重申了刑法的核心:没有“明知其虚假而有意为之”的心态,就不存在犯罪意图。英国高院宣布Tom Hayes无罪释放。高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接受再诉,SFO随后宣布不再重审此案。

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表面上是司法技术问题,实质上却是制度的自救。如果维持原判,后果将极为严重:任何未来被调查的金融从业者都很可能拒绝与SFO合作。因为Tom Hayes已经证明,“配合调查”比“拒绝回答”更危险。

英国司法体系最终纠正了错误,却花了九年时间。Hayes服刑五年半,婚姻破裂,健康受损,出狱后仍被贴上“骗子”标签。与他同期被控的其他十余名交易员,绝大多数被宣判无罪。全球范围内,LIBOR丑闻共导致十多家银行被罚逾100亿美元,约20名交易员受审,仅9人定罪【10】。

这起案件揭示了司法体系的脆弱与自愈:当公众情绪高涨时,法官、检察官甚至陪审团都可能被“正义感”裹挟;而真正的正义,往往要在冷却之后才能出现

在笔者看来,这起长达近十年的司法风暴,留给后人三点启示:

第一,道德愤怒不是法律标准

公众的愤怒可以推动立法,却不能代替司法。法律追求的是确定性与比例性,而不是惩戒情绪的出口。如果法庭被迫在“政治正确”与“法律逻辑”之间作选择,那么危险和不公就可能出现。社会需要被安抚,但被告也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被审判。若断案以公众情绪为导向,那么法官就不再是秤,而是风向标。每一次“象征性惩罚”,都会侵蚀制度的正义与公信。

第二,合作要有边界

在英美司法制度下,有时候说什么、怎么说比事实上发生了什么更重要。所谓“配合调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策略博弈。保持诚实没有错,但必须清楚界限——承认错误不等于承认罪行,承认疏忽不等于承认不诚实。Hayes的悲剧提醒所有人,在制度仍不完美的环境中,天真的“无条件信任体制”比沉默更危险。

第三,制度的力量在于纠错

司法不是神,它有时候会被时代情绪所裹挟,也会犯错。但制度的成熟,不在于从不出错,而在于有能力承认并修正错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迟到九年,却仍然重要。它让人看到,理性虽会被压制,却不会消失。一个能自我纠偏的体制,才真正值得信任。

Tom Hayes案的意义,远不止一个交易员的命运。它让人看到,当正义被情绪绑架,理性迟早会反击。真正的法治,不在于永不出错,而在于能在喧嚣之后回归理性并纠错。就像水面被风吹皱,总会慢慢归于平静。社会的成熟,在于敢于承认之前判断的仓促、敢于修正之前的错误。当情绪退场,正义才能回到它该有的位置—安静、坚定、和公正

参考资料:

【1】Corker Binning, The Tom Hayes LIBOR Sentence: How Did Mr Justice Cooke Arrive at 14 Years?, 2015.【2】UK Supreme Court, R v Hayes; R v Palombo, [2024] UKSC 35.【3】Reuters, Ex-trader Tom Hayes Wins Appeal to Overturn Rate-rigging Conviction, 23 July 2025.【4】Sentencing Remarks of Mr Justice Cooke, Southwark Crown Court, 3 August 2015.【5】The Guardian, Tom Hayes Found Guilty of LIBOR Rigging and Jailed for 14 Years, August 2015.【6】Law & Disorder Podcast, The Crown v Hayes: Interview with Tom Hayes, July 2024.【7】Court of Appeal (Criminal Division), R v Hayes, [2015] EWCA Crim 1944.【8】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Second Circuit), United States v Connolly, 24 F.4th 821 (2019); United States v Gavin Black, 999 F.3d 107 (2022).【9】Court of Appeal, R v Hayes, [2024] EWCA Crim 304.【10】Sidley Austin LLP, Beyond the Jury Box: LIBOR Lessons from Ten Years of Enforcement,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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