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道歉,也没有18万!

法院判决其实在一个月前就出来了,我一直没有公布,是想等小沈阳先公布。

结果等了一个月小沈阳也没公布。

但昨天,有位记者在跟踪这个新闻,所以我不得不出来走几步了。

我尊重法院的判决,也将认真执行。因为自媒体和明星肖像权有关的法律边界问题还是个新的课题,对于各方都是新挑战,我们预期不能太高。毕竟,小沈阳最重要的两条诉求是:

其一,要我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

其二,向我索赔经济损失180000元及维权成本3000元。

而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小沈阳要我公开道歉的诉求,同时也没支持18万元的经济赔偿,而是让我赔他个1.2万。看来明星靠起诉自媒体肖像权发财致富的生意,还是钱景不佳,得另寻财路啊。

没有道歉,也没有18万,我基本还是能接受的。

原本我是想上诉的,主要提出两个异议:

其一,读者关注我是因为我的文章,并非某位明星的肖像,所以用小沈阳的肖像引流不成立;

其二,小沈阳并没有什么商业价值。

法制晚报在2011年就报道了小沈阳被指早已没有商业价值的新闻。

除此之外,中国新闻网也报道,小沈阳在抖音为某白酒进行带货时,当晚90万人观看,仅20多人下单,第二天退货16单!

这商业价值还不如素人万小刀。

后来想想还是不上诉了,毕竟我还没有过气,每天工作很忙,事情很多(现在准备回归文学,想在文学领域取得一些成绩),实在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消耗浪费……

但是搞笑的是,我找对方律师要小沈阳的银行账号,我好把这12000元转给小沈阳,结果对方律师说小沈阳的银行账号不方便给,让我转给她。

我很纳闷,这有啥不方便给的?我是要账号给他转钱,又不是要密码要去取钱?而且,我又不在税务部门上班,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其实我打这个官司是想探讨明星肖像权的法律边界,现在明星借肖像权起诉了太多自媒体帐号了,起诉的大多数是企业主体的帐号。

我的根本问题,也是因为万小刀公众号是以企业主体认证的,如果是个人主体的帐号,就没什么问题了。

其实,为什么企业主体认证的公众号,用了明星肖像就侵权呢?因为企业是营利性质的主体,你在文章中用了明星肖像就有涉嫌利用明星肖像代言的嫌疑。

但是,我的公众号虽然是企业主体认证,但“万小刀”是我个人笔名,也具有个人IP属性,跟很多企业主体的公众号不一样。我并没有涉嫌利用明星肖像来给我的企业代言,所谓的引流,我也不认可。我公众号的读者关注我是因为我的文字,而不是某位明星的肖像。

但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点,我尊重法律。

好在法院判决似乎也给我们自媒体人指了一条明路:用个人媒体帐号,满足个人追星、舆论监督、艺术欣赏等需要,应该是可以使用明星肖像的。

不过,以上我总结的对不对,还需要验证,怎么验证呢?

我把《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一文重新发表在公众号“万小刀的江湖”,这个公众号是个人帐号,也不开赞赏,我看看小沈阳告还是不告,如果告,我看看法院这次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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