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的人来聊聊

香港上市公司华众车载伪造文书违法辞退公司执行董事的简讯

@知嘹财经
香港上市公司华众车载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30)于2024年3月8日对外发布公告称其执行董事兼副主席吴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辞去执行董事及副主席职务。然而据悉,所谓的吴先生自愿辞职并非自愿,而是华众车载伪造了吴先生的辞职申请,吴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愿辞职”了。吴先生已经于2024年5月就此事向香港警署报警,警署案件号为TST RN:24017319。此外,吴先生还于2024年9月向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报案了,案号为20241002-F06830-0002 (CM-6055)。可疑的是,华众车载在刚发布吴先生的辞职公告后不久就密集对外发布了多条公告。内容涉及公司盈利、年度业绩、年报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等事项。据了解华众车载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业务,虽然在港交所上市,但是其经营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司总部位于浙江宁波。 按照香港的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前述公告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必须有执行董事参与并确认。华众车载在发布众多重大公告前夕“辞退”执行董事兼副主席是否是为了掩盖公司财务数据造假或其他重大变故值得怀疑。另,虚假公告、伪造文书都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查证属实,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华众车载的董事长周敏峰及现任董事都难辞其咎。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确保准确和完整,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现任董事在明知吴先生从未辞职或提供任何无异议确认书的情况下批准、促成或允许发布公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显然未能履行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第3.08条)规定的信托义务和技能、谨慎和勤勉义务,也未能行使其权力和职责,促使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第3.0.9B条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还规定了伪造文书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法例”)第384条,上述发布虚假及误导性披露亦可能构成本公司可能触犯的严重刑事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0条,现任董事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71-74条规定了伪造和使用虚假文书的犯罪行为和法律后果,相关责任人员经公诉程序后,可能面临最高14年的监禁。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公司治理机制应是健康的。上市公司伪造文书违法辞退公司执行董事这种事情的发生,难免让人唏嘘不已。目前上述案件仍在处理中,进一步的消息有待于警方和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香港上市公司华众车载伪造文书违法辞退公司执行董事的简讯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仅代表发帖人个人观点,不构成本平台的任何投资建议。

举报

评论

  • 推荐
  • 最新
empty
暂无评论